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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08-06-13 访问次数:
  余杭对于独生子女的奖励从1982年开始,当年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年发给保健费30—50元。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不低于100元。
  2004年起,对于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该家庭(夫妻双方及孩子共3人)参加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全额由区财政负担。截止2007年底,全区共发放新型农民合作医疗补助808.69万元。
来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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