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余杭区工业强区扶持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1日
余杭区工业强区扶持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现就工业强区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为体现扶持资金公平、安全、有效、科学、合理,在操作政
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策享受与承担义务相平衡原则。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本区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当年无偷逃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拒交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严重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发生。企业对地方的社会、经济贡献与其政策享受协调一致。
——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原则。各扶持政策制订的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编制次年的扶持资金预算方案。按照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力度不减的要求,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原则。扶持政策要向对我区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和推动作用的公共平台、优质大项目、优势大企业集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建立公示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所有申请享受财政资助或奖励的项目,为同内容的,不重复享受;按级别奖励的,予以补差兑现。
二、大力扶持工业项目
支持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对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设备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鼓励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技改项目,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资助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对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以及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区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梯队扶持企业发展。按照滚动培育、优胜劣汰原则,实施“235”企业培育工程,即重点培育20家强企大企、30家行业龙头、5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提高项目资助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实施科技型企业“1356”培育工程,具体按余政办[2007]237号《关于印发余杭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企业上市滚动培育计划,积极为企业搭建上市咨询、培训、服务平台。对计划上市企业,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政策衔接问题。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按余政发[2007]11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政府特别奖,区委区政府每年评选并表彰10名突出贡献企业家。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组织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名校名企的培训、考察、交流。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委办、区府办牵头,区经发局、人事局、财政局参与制订。
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为加强我区企业品牌建设,制订品牌培育计划,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工商余杭分局、区财政局制订,质监余杭分局、外经局参与。
加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扶持力度。对经济社会贡献特别大的优势大企业、优质大项目,由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发展总部经济。积极鼓励发展在本区注册并集设计、研发与销售为一体的总部经济。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四、提升公共平台发展水平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经批准设立的镇乡街道工业功能区,对当年实际投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资助,对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资助比例。每年对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功能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设立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建设成效显著的工业功能区,并逐年提高此专项资金额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支持各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实施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健全科技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体政策按区委[2006]26号《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六、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每年根据国家、省、市的外贸政策,制定我区支持外贸企业的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外经局、财政局制订。
七、其他奖励、补助
“三年倍增”目标考核奖励。对在2007年实绩基础上实现“三年倍增”的镇乡、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区财政将安排2000万元资金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人事局牵头,区经发局、财政局、统计局参与制订。
区工业经济工作经费安排。建立区级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政策性补助、特色行业培育以及某一阶段内开展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创新性服务的经费。每年由区经发局、外经局牵头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同意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确定。
镇乡、街道、管委会工业经济工作经费补助。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镇乡、街道、管委会项目推进、招商引资等专项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区委[2005]49号文件不再执行,以前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各相关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根据执行情况和形势要求对具体细则进行修订。
附件:1.余杭区工业生产性、循环经济项目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2.余杭区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3.余杭区优秀企业家培训、考察实施办法
4.杭州市余杭区“品牌强区”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5.余杭区总部经济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6.余杭区工业功能区财政资助实施细则
7.余杭区中小企业担保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8.工业经济“三高三倍增”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附件一:
余杭区工业生产性、循环经济项目财政资助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区委《关于实施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在每年的工业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我区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和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的资助。
二、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在余杭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二)项目经区发改局、经发局及以上部门核准或备案,在余杭区范围内组织实施,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并办理资金结算。
(三)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资助标准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
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完成设备投资额在700万元以上:
1、属于一般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4%资助;
2、属于《杭州市余杭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5%资助。
3、列入区级及以上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6%资助。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生产性项目,成长型中小企业资助比例追加3个百分点,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资助比例追加5个百分点。
项目属于零土地技改且原有容积率不低于行业最低标准的,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资助比例再追加2个百分点。
项目建设期限:基本建设项目三年内有效;技术改造项目二年内有效,自项目核准或备案之日为起讫日期。单个项目就高享受一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1、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工业节水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一般系统节能、工业节水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8%资助;
(2)符合国家和省节能、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0%资助;
(3)属自主创新,通过工艺、技术改进,节能、节水效果特别显著(经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单位确认)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2%资助。
区级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项目,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资助比例再追加2个百分点。
2、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8%资助。
3、对研究开发节能、工业节水新产品,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开发投资额10%资助。
4、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按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审计)和电平衡测试、绩效评估,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5、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先进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列入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的单位,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规划并通过论证的,试点镇乡或工业功能区(开发区)规划项目奖励15万元,试点企业奖励8万元。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清洁生产计划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的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其中90(含)分以上的奖励8万元,85(含)-90分的奖励6万元,80(含)-85分的奖励4万元。
(3)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活动成绩显著的,获得市级以上节能先进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以上节电、节水和资源节约等单项先进的企业奖励3万元。
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经区经发局备案。单个项目就高享受一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工业生产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财政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一)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般每年组织二次项目财政资助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报区经发局和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余杭区工业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2)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书);(3)购置主要生产设备的财务清单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4)其他有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联合发文下达资助资金。
属于租用厂房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先预拨该项目资助额的50%,余50%视该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再核定资助额,两年内有效。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若企业两年内均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的,不予兑现财政资助资金。其他项目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对列入资助、奖励的项目,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会审。
(二)在资助、奖励资金下达前,通过区经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三)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并实施绩效评价。
六、相关责任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考核资助、奖励工作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工作班子负责实施。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加强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三)受资助单位应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
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余杭区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根据区委《关于实施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本培育办法。
一、培育企业的前提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余杭区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2、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产品和生产工艺为现行我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产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培育
1、近两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严重污染事故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的;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
4、发生偷逃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依法查处的;
5、拒交职工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
6、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影响余杭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行为的。
二、培育企业的申报范围及培育家数
(一)强企大企:全区确定20家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强企业为申报对象。
(二)行业龙头
1、家纺企业:全区确定5家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其中织造和成品企业3家,纱线、印染后整理企业各1家。以上一年度该行业销售收入前10家企业为申报对象。
2、装备制造业企业:全区确定15家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0强装备制造企业为申报对象。
3、其它行业龙头:全区确定10家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以省内行业排名前三位并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进入全区百强的企业为申报对象。
(三)成长型中小企业
全区确定50家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并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幅高于50%的企业为申报对象。
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强企大企、装备制造业行业龙头、其它行业龙头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
三、培育企业的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从做强做大、发展速度、发展后劲、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等五个方面,对上年度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强企大企、行业龙头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对象。
(二)评价企业界定:符合合并条件的相关企业与主体企业可以加总计算,合并考核子企业需经发局、财政局、统计局共同批准后方可执行。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由企业自主申报,填写《余杭区ХХ年度企业培育申报表》,申报销售收入以向国地税申报纳税的年报为准,实交税金以财政局核准的数据为准。申报表各项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申报表需交所在地镇乡、街道、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二份交区经发局。
(二)组织认定
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对企业培育申报表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按企业培育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认定;对拟列入的培育企业进行公示后报区政府确定,由区政府公布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五、培育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的项目投资的扶持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完成设备投资额在7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资助。具体如下:
1、属于一般项目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按9%资助,成长型中小企业按7%资助;
2、符合《杭州市余杭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按10%资助,成长型中小企业按8%资助。
3、列入区级及以上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按11%资助,成长型中小企业按9%资助。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属于零土地技改且原有容积率不低于行业最低标准的的,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资助比例再追加2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就高享受一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支持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实施“一厂一策”。
(三)对突出贡献企业家的奖励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的强企大企,视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评选10名突出贡献企业家,由区委、区政府颁发金牌授予“余杭区工业强区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奖励。
六、培育企业管理办法及其它事项
(一)政策享受范围
合并考核单位的政策享受范围为所有合乎相关条件的子企业,相关子企业不再另行考核。
(二)政策享受期限
培育企业按本办法每年评定一次,鉴于项目投资涉及跨年度建设,对项目投资的政策享受期限确定为两年。
(三)其它事项
企业培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列入培育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追回相关培育资金,并给予通报,在五年内不得参与培育企业的申报。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余杭区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评价标准
一、评定指标
从做强做大、发展速度、发展后劲、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等五个方面,对上年度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强企大企、行业龙头的培育对象。
二、评定依据
评价体系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做强做大、发展速度、资源节约及自主创新中的自主专利和制订行业标准的评价项目,每个指标的最高得分以基本分的2倍为限,最低分为零分。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做强做大(基本分45分)
1、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每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为1分,最高得分为20分(下同)。
2、实交税金(基本分15分),每100万元实交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1分。
3、地方财政贡献(基本分20分),地方财政贡献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区财政留成,每50万元地方财政贡献为1分。
(二)发展速度(基本分10分)
1、销售收入增幅(基本分5分),以比上年增长25%为基本分,每增长5%得1分。
2、实交税金增幅(基本分5分),以比上年增长25%为基本分,每增长5%得1分。
(三)发展后劲(基本分10分)
工业生产性设备每投入300万元得1分。
(四)自主创新(基本分20分)
1、拥有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3分),获国家级认定3分,省级认定2分,市级认定1分,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按级别最高计算一次。
2、高新技术企业(3分):获国家级认定3分,省级认定2分,市级认定1分,高新技术企业按级别最高计算一次。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基本分5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以3%为基本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在1%以下的不得分,高于1%以上部分每增0.4个百分点得1分。
4、授权专利数(基本分5分):每件授权自主发明专利1分;
5、品牌建设(4分):获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企业,得4分;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得3分;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得2分;获杭州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得 1分。以上得分按级别最高计算一次。
(五)资源节约(基本分15分)
1、单位土地产出率(基本分5分):单位土地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亩计1分(租用厂房折合计算)。
2、单位土地实交税金(基本分5分):单位土地实交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万元/亩计1分。
3、节能降耗(基本分5分):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开始计分,多下降1个百分点计1分。
(六)附加指标
1、对制订行业标准: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以企业标准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加5分;
2、通过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试点验收加3分,清洁生产试点验收的企业加2分,以上加分就高享受一次;
3、主要污染物排不达标的,扣5分。
附件二:
余杭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评定指标
从做强做大、发展速度、发展后劲、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等五个方面,对上年度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确定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对象。
二、评定依据
评价体系设基本分为100分,每个指标的最高得分以基本分的2倍为限,最低分为零分。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做强做大(基本分20分)
1、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每实现销售收入1千万元为1分,最高得分为20分(下同)。
2、实交税金(基本分10分),每30万元实交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1分。
(二)发展速度(基本分45分)
1、销售收入增幅(基本分20分),以比上年增长25%为基本分,每增长1%得0.8分。
2、实交税金增幅(基本分25分),以比上年增长25%为基本分,每增长5%得1分。
(三)发展后劲(基本分10分)
工业生产性设备每投入200万元得1分。
(四)自主创新(基本分10分)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基本分10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以3%为基本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在1%以下的不得分,高于1%以上部分每增0.2个百分点得1分。
(五)资源节约(基本分15分)
1、单位土地产出(基本分5分):单位土地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亩计1分。
2、单位土地实交税金(基本分5分):单位土地实交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万元/亩计1分。
3、节能降耗(基本分5分):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开始计分,多下降1个百分点计1分。
(六)附加指标
1、拥有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获省级认定3分,市级认定2分,区级认定1分,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按级别最高计算一次。
2、高新技术企业:获省级认定3分,市级认定2分,区级认定1分,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按级别最高计算一次。
3、通过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试点验收加3分,清洁生产试点验收的企业加2分,以上加分就高享受一次。
4、授权专利数:每件授权自主发明专利1分,最高加5分。
5、品牌建设:获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企业,得5分;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得4分;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得3分;获杭州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得 2分;获区名牌产品、知名商标企业,得1分。以上得分就高享受一次。
6、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扣5分。
附件三:
余杭区优秀企业家培训、考察实施办法
根据区委《关于实施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优秀企业家培训、考察方案。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企业经营者了解和掌握企业管理的前沿知识,开拓视野,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国际竞争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培训资金安排
每年在区财政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组织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名校名企的培训、考察和交流。
三、培训企业范围
余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强企业、列入“235”重点培育企业和“1356”重点培育的科技型企业的高管人员。
四、培训计划安排
(一)国外(境外)“320”培训工程(共60人)
全年分3批、每批各20人到国外名校名企培训、考察。
1.高级总裁核心竞争力研修班(由区经发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系统了解世界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认清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掌握经济前沿知识,激励企业实施突破性发展战略。
(2)培训对象及规模:以重点培育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的高管人员为主(优先安排装备制造业企业),适当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特别好的成长型企业参加,培训规模20人。
(3)培训时间地点:时间安排在第三季度,一个月左右;培训方式采取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以国外培训考察为主;国外培训地点安排在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并考察知名企业。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内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知名企业的发展。
(5)培训经费安排:300万元。
2.百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研修班(由区经发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了解国内外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金融与投资知识,掌握企业现代管理本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打造一支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队伍。
(2)培训对象及规模:以销售收入百强企业的高管人员为主,适当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特别好的成长型企业参加;培训规模20人。
(3)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安排在第三季度,20天左右;培训模式采取国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境外地点安排在新加坡、香港等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并考察知名企业。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的先进、创新模式。
(5)培训经费安排:200万元。
3.优势成长型企业创新思维研修班(由区经发局、科技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系统了解自主创新的理论及其在国内外的实践,拓展优势成长型企业的创新性思维,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培训对象及规模:以列入“235”重点培育成长型企业和“1356”重点培育科技成长型企业高管人员为主;培训规模20人。
(3)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安排在第四季度,20天左右。地点安排在新加坡、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并考察知名企业。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内容:创新思维与实践。
(5)培训经费安排:200万元。
(二)国内“330”培训工程(共90人)
每年分3批、每批各30人到国内名校名企培训考察。
1.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由区经发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系统的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打造一支懂经济、擅管理、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
(2)培训对象及规模:以销售收入百强企业高管人员为主;培训规模30人。
(3)培训时间地点:培训采用中长期(6个月—12个月)培训模式,利用双休日授课;培训地点安排在国内知名院校,并考察国内知名企业。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内容:企业发展战略、投资决策、财务控制、资本经营、社会责任等。
(5)培训经费安排:100万元
2.企业科技创新高级研修班(由区经发局、科技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着眼企业可持续发展,学习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创新管理,致力于全面提升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科技创新的决策能力。
(2)培训对象及规模:培训对象以科技型企业、行业专业性较强的企业高管人员为主,适当安排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培训规模30人。
(3)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学习模式,时间为15天以内;地点安排在国内知名院校,并考察知名企业(单位)。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内容:自主创新在企业的实践与应用
(5)培训经费安排:70万元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研修班(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组织实施)
(1)培训目的: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专项培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为加快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2)培训对象及规模:培训对象以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高管人员为主;培训规模30人
(3)培训时间地点:培训采用中长期(3个月—6个月)培训模式,利用双休日授课;培训地点安排在国内知名院校。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4)培训考察内容:人力资源管理知识
(5)培训经费安排:80万元
附件四:
杭州市余杭区“品牌强区”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区域品牌,创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特设立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杭州市余杭区“品牌强区”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区财政分别在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知名品牌,引导企业申请区域品牌和创建品牌基地,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同时,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品牌培育、宣传等工作。
二、扶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余杭区境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三、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其中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奖励4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域性农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被认定为“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区域性品牌建设。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浙江区域名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品牌国际化战略。对申请商标涉外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注册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国家、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争创知名商号。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1.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20万、20万、5万元。
2.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农业标准除外)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20万、10万元。
(八)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确保品牌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用于品牌宣传、培训、调研、交流、展示、表彰等各项活动。
以上对同一奖项实施奖励时,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企业符合奖励(补助)政策条件的,应提供认定或核准注册部门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品牌办统一申报,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后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品牌培育、宣传等工作,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初提出项目、编制预算,向区品牌办统一申报,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管理和监督
(一)会审制度。对列入计划的当年项目和金额,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进行会审,报分管区长审核。
(二)公示制度。相关奖励资金下达前通过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三)监察审计制度。每年由监察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有重点地选择扶持项目,通过检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并出具检查或审计报告。
(四)跟踪管理制度。由区品牌办和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包括资金的上报、审批、拨付、使用、核算和效益等内容。
(五)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业务主管部门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自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主管部门自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品牌办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反映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六、相关责任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本细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造成不良影响,要追缴已补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支持。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区品牌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