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区级行政事业
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价格及供应商的通知
区级各单位:
根据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要求,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项目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争性谈判招标,现将纸张价格及中标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复印纸、打印纸的,均应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在定点采购有效期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采购活动,镇(乡)、街道可参照执行。
本期区级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在附件中所列的中标价格内,结合采购数量,与定点供应商平等协商进一步确定实际采购价格。
采购单位采购复印纸、打印纸,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按其承诺的优惠幅度,自主择优确定供应商及实际采购价格。
三、在办公用纸定点采购实施期间,如遇厂家调整纸张价格,定点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定价,并报区采购办同意后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公告,区采购办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定点单位在销售时须在销售发票上加盖“纸张定点采购专用章”,采购单位财务或区会计核算中心凭发票支付纸张采购款。
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监督机制,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定点采购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区采购办反映。
六、各定点供应商应信守承诺,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有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及时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报表,不得超范围供货;各采购单位不得采购非中标产品或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并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各采购单位及定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本次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采购办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区采购办联系电话(传真):0571-86244810;区公共公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89167801)。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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