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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各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务用车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6号)精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3]3号)和省控办《关于适当调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范围》(浙控字[2003]3号)规定,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工作需要、编(控)制配车、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执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车辆,首先按“双限”(限购置金额、限汽车排气量)的标准,审批车辆的编制;经批准同意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二、凡区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07年8月31日以后新增和更新小汽车(含12座以下的面包车)均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品牌范围内(附件1)择优选择,一般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对已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供货协议的的品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余杭区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2),其他未签协议的品牌仍按询价方式采购。
三、本次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市场价格行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价格对车辆合同价格进行审核并在协议供货合同(附件3)中签证。
四、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供货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采购办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区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89183081;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89167801)。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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