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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8-08-04 访问次数:
  本月起,余杭区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正式实施了。凡是具有余杭区农业户籍、16至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余杭区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而余杭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此外,如果在2008年内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余杭区的农村居民还能享受到优惠的养老保险政策。对2008年参加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有政府财政再给予缴费基数3%的奖励(即个人实际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优惠为12%,以2008年为例,优惠后个人承担的部分将减少329.49元),持有效《救助证》的参保人缴费比例则仍为5%。(记者 赵依里)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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