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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安机关办事效率,有效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AB岗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便民、利民措施、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局各警种、各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和对外办事窗口单位统一实行AB岗工作制,落实好专人,确保每个工作岗位或相近岗位有2名经办人员相互替补(其中A岗为当日该岗位的业务主办人员,B岗为替补协办人员),避免出现空岗现象。
四、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原则上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五、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六、AB岗责任人应主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和交流,形成默契,协调配合,确保岗位不脱人。
七、因特殊情况,A、B岗均缺位时,单位(窗口)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员顶岗。
八、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分局《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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