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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的事项及范围
(一)本单位、本部门受理的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同级机关转办事项;
(四)下级或群众请办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能够提出限时办结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工作。
二、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
三、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时限,公布于众,并按照确定的时限办理。
四、各类审批事项,手续齐全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或公开的承诺期限内办结;材料不全的,应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或公开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五、对上级布置、交办的工作和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对同级机关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七、对下级或群众请求的事项,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其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或接访)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八、各单位要抓好限时办结工作的落实,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和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
九、各单位、各警种应根据方便于民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做到即办事项即时办,限时办理事项尽快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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