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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27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增强为民办事的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以制度形式明确在接待群众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就是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群众需办事项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人员办理。办理内容包括群众报批事项、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

  三、遇到下列情形时,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待群众来访时,负责解答或帮助来访者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二)接听群众来电时,负责做好记录,告知询问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三)受理群众报案时,负责做好报警记录并迅速处警;

  (四)遇到群众求助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负责给予帮助解决;

  (五)接到群众来信时,负责调查、回复或转交相关人员调查、回复。

  (六)遇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帮助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四、接待群众态度热情,杜绝“冷硬横推”。因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分局《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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