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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备忘录和办毕案销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27 访问次数:
为防止工作遗漏,做到前后衔接、有始有终,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建立工作备忘录和办毕案销制度的事项

  (一)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具体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涉及局际相互衔接、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涉及本局部门际相互衔接、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需建立工作备忘录和办毕案销制度的事项内容,由分局办公室疏理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对所办事项负责建立工作台帐,明确办理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办理期限。

  四、工作台帐一份由牵头单位保管存档;一份抄送各相关单位;同时报备分局办公室、效能办。对上级部署及局际协调事项,由分局办公室或效能办上报市局或效能办。

  五、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工作备忘分头实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六、总体工作落实或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公室、效能办汇报,实行办毕案销。对上级部署及局际协调事项,由分局办公室或效能办上报市局或区效能办。

  七、分局办公室、效能办及时催办,加强督促,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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