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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社区)民警实行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制度,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让群众全面直观了解公安工作,以达到理解和沟通的目的。
二、派出所每年不少于二次开展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时间一般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进行,责任区(社区)民警应每季向群众报告工作。
三、报告工作一般采用开会座谈的方法进行。
四、报告工作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内容主要包括:(1)辖区、社区治安状况;(2)每一阶段的主要工作;(3)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4)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5)其他需要解答的问题。
五、报告工作应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派出所报告工作时,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责任区(社区)民警报告工作时,参加人数在10人以上。参加人员范围主要是当地党委、政府机关部门及村组负责人、私营业主、警风警纪监督员和辖区各界群众代表等。
六、向群众报告工作的有关安排,事先应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分局政治处,责任区(社区)民警报告工作安排应向所分管领导汇报。
七、报告工作情况应按规定及时记录、汇总资料,并建好相关台帐。
八、对报告工作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分局。
九、分局其他警种、部门开展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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