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热点信息
热点专题
区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
优秀新余杭人
法治余杭专题
信息公开宣传专题
抗震救灾 众志成城
图片新闻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页面 >> 公安分局 >> 机关效能建设
字号[ ]
公安派出所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27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社区)民警实行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制度,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让群众全面直观了解公安工作,以达到理解和沟通的目的。

  二、派出所每年不少于二次开展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时间一般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进行,责任区(社区)民警应每季向群众报告工作。

  三、报告工作一般采用开会座谈的方法进行。

  四、报告工作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内容主要包括:(1)辖区、社区治安状况;(2)每一阶段的主要工作;(3)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4)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5)其他需要解答的问题。

  五、报告工作应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派出所报告工作时,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责任区(社区)民警报告工作时,参加人数在10人以上。参加人员范围主要是当地党委、政府机关部门及村组负责人、私营业主、警风警纪监督员和辖区各界群众代表等。

  六、向群众报告工作的有关安排,事先应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分局政治处,责任区(社区)民警报告工作安排应向所分管领导汇报。

  七、报告工作情况应按规定及时记录、汇总资料,并建好相关台帐。

  八、对报告工作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分局。

  九、分局其他警种、部门开展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收藏 ]  [  推荐 ]  [ 纠错  ]  [ ]  [ 关闭 ]  [ 打印 ]
 
  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意见征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2007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21
杭州网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 IE6.0 在 1024*768 分辨率下浏览 总访问量:672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