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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则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为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区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区的经济工作和教育、科学、文体、卫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事业与财政、民政、公安、外事、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管理、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政协委员的提案;

(九)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长、副区长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区长按各自分工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区长、副区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各项决定,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区政府各部门职责

(一)区政府各部门(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下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办、局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本部门的行政工作,签署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二)区政府各办主任、各局局长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汇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商意见难于一致的,由归口综合部门协调处理,归口综合部门确实协调不了的,再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处理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区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行文,可以与区政府其他部门联合行文,也可以根据区政府授权,直接向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对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区政府交办的文件和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

四、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视情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及主要措施;(3)讨论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其他重要文件;(4)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的负责人参加,并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吸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召集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全区性的重大问题;(3)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4)讨论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问题;(5)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区人民代表的重大议案和区政协委员的重大建议案;(6)讨论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严格执行会议纪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三)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交流工作情况;(2)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3)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4)研究区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5)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6)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和有关分线副主任负 责。

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各自的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检查、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五、请示报告制度

(一)下列事项,区人民政府必须报省、市人民政府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政府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3)政府各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4)外事、外经活动的重要事项;(5)区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和合并;  6)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报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项;(7)须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必须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省、市有关专业性会议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如分管副区长认为需要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由分管副区长同区长商定。

(四)区人民政府全体人员,都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区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区委办[2002130号文)。

六、办文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的重大请示、报告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问题或属于分工范围内的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凡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问题,都应按职责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对各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对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区政府办公室。确需区人民政府答复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拟稿件,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事先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考虑。凡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先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才能上报或下发。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在上报时应将双方意见如实报告,不能下发有争议的文件。

(四)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不应直接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抄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七、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查、反馈等手段,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二)督查工作范围

1、省、市、区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6、区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根据领导要求或领导批示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督查事项通知单》和《催办事项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及时反馈督查情况,重大事项办结后,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

3、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有专人进行直接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4、督查事项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通过《余杭政务督查反馈专刊》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

(四)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1、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有相应工作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3、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栏目更新日期:2008年01月17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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