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杭州市余杭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何关新同志因工作调动请求辞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报告。会议决定:接受何关新同志辞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