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方便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我区从2008年3月1日起,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我区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就医,取消原规定病门诊约定两家医院就医的规定。 特此公告!
余杭区社险办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