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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07-09-29 访问次数: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办理单位: 余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管理科  

办理地址: 临平西大街东海实业大楼8

办理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变更申报 à 区外经局对合同章程变更审批(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à 企业持批准证书去变更工商登记(换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申请合同、章程变更需报送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董事长签署);

2)原合同、章程和投资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附合同、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

3)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需原件);

4)股权变更后的企业董事会名单(附委派新董事的委派书和撤回原委派董事的撤销委派书);

5)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需原件)和营业执照;

6)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

2、对不同的变更事项,除报送以上材料外,需增补以下材料:

8)属于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者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需增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如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9)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其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需增补:企业董事长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均为原件)

10)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或者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需增补:股权获得人获得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

11)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需增补: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新投资者的法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企业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12)企业增资的,需增补: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意见(仅限于涉及国家或本省综合平衡的,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项目)

13)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需增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公司对外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均为原件)

1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增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862234368622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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