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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2007-09-29 访问次数: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办理单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167号


   办理程序
   体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
   2、前置审批机关前置审批;
   3、工商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核准。
  
   所需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
   2、《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审批表》(如属外商独资企业的,提供《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1、经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书》;
   2、《外商投资名称审核表》;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供合同)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书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经营场地证明;
   9、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公司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
   7、《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8、经营场地证明;
   9、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承诺时限: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注:以上3日、5日等时限均指工作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96号令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7月2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4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咨询电话: 8616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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