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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程序
发布时间:2007-09-29 访问次数:
一、申批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一)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报告
  (二)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外资企业章程
  (五)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员名单
  (六)  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证书(若是自然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八)  其他有关文件(如环保部门意见、土地合同等)

  注:
  A、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配额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限制项目,总投资虽在3000万美元以下,但使用土地较多或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项目、申批项目建议书所需材料:
   1、上报文件(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
  3、投资各方签字的意见书;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和资信材料,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5、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文件(前置审批)(注:项目建议书由外经贸委受理、与计经委联合审批或转报)。

  B、需要使用土地的项目、进口设备申请免税的项目、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填表的形式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过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1、上报文件(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投资各方签字);
  3、投资各方签字的意向书;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和资信材料;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5、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及批准文件;
  6、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7、其他有关材料(如环保部门意见、资产评估确认书、卫生防疫部门意见、城建部门意见、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等)(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外经贸委受理、与计经委联合审批或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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