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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13 访问次数:

关于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区委办[2007]88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现代都市农业的全面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余杭区都市农业发展规划(20052010)》,结合余杭实际,现就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目标

(一)农业产业化建设目标

2010年,争取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100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2家,市级38家;农产品加工产值超100亿元,其中,产值超亿的企业达到12家以上;农产品出口交货值达到20亿元;整合农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建成杭州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交易额力争达100亿元以上;建立区级以上研发中心10个;培育和开发农业新产品50只;争创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各1只;省级著名商标20只,名牌产品17只;市级著名商标34只、名牌产品30只;争取“塘栖枇杷”为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2010年,全区通过工程、生物、农艺等一系列措施实行中低产田改造,计划累计完成改造面积7万亩。新建和修建三面光永久性渠道200000米,拓建和新建机耕道路600000平方米。

(三)农机装备建设目标

2010年,全区农机装备总动力达到58万千瓦,平均每年增长6%,粮食耕作、收获、机插(机播)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100%85%10%;全区粮食、水产、畜禽、蔬菜、茶叶、水果、林业等七大主导产业的总体机械装备水平达到70%;规模化生产的农产品初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另外,建立节水、节地、节能现代农机装备示范基地5家,新式农机装备运用示范点5家,农机专业合作组织10家。

(四)生态鱼塘建设目标

2010年,全区生态鱼塘建设总面积达到3万亩,其中列入省级标准化鱼塘改造工程的面积要达到1万亩。围绕生态化鱼塘建设,着重突出新品种的引进、新技术的应用、新模式的实施和新机制的建立。计划引进新品种4只、新技术3项、新模式5种,建立和完善生态鱼塘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

1农业龙头企业。设备和设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1)原材料50%以上来自本区(凭收购凭证,下同),按核定投资额的9%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2)原材料30—49%来自本区,按核定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原材料30%以下来自本区的,按核定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市级及外向型、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可上浮1%,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可上浮2%。引进新品种、采用新技术的可适当上浮。投资规模较大的,应按工业企业政策执行。种养业龙头企业,按核定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规模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和设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1)原材料50%以上来自本区(凭收购凭证,下同),按核定投资额的6%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原材料30—49%以上来自本区,按核定投资额的4%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原材料30%以下来自本区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和设施投资额50万元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4%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专业市场。对符合整合要求,连接或带动本区农民100户以上,设备和设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6%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特色优势生产基地。设施投入(主要指管理用房、大棚、喷滴管、农机具、道路等)5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200亩或设施钢构大棚50亩以上,有较强的带动辐射作用。按核定投资额的4%补助。引进新品种、采用新技术的可上浮2%。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镇乡(街道)、管委会应给予必要的配套补助。

项目投资额的确定: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核定数由设备和土建投资两部分组成,设备投资全额列入核定数,土建投资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计算(乘37)。其他建设项目的核定数由设备和基础设施投入两部分组成。

(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

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被省、市、区认定为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21万元的奖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经省、市、区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101万元的奖励。原材料和销售在区外(两头在外)的,产业化项目资金没有享受的,可给予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到区外建生产基地,凭土地租赁合同和当地政府的证明以及产品运回余杭加工的证明,租赁面积在500—1000亩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面积在1001—5000亩的,给予3—4万元的奖励;面积在5001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区农业局组织,到外地参加展示展销的,给予50%摊位费的补助。

(三)农业新产品开发

具有余杭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产品有明显的创新性,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区科技、农业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食用的农业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鼓励区外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落户余杭区,在余杭区注册、投资兴业的,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政策。在区外设专卖店,销售余杭区食用农产品,额度在500—10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0.5%奖励;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奖励(销售额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农业品牌建设

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及区级以上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按区委〔200549号文件执行;获得有机产品和基地认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获得无公害产品和基地认证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获得IS014000认证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获得HACCP认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和基地获高一级认证的,不足部分给予补差。

(六)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凡种植业的粮油、蔬菜、茶、桑、果(梨、枇杷、桃等)、花卉苗木等;养殖业的水产(鳖、虾、黑鱼等)、畜禽(猪、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区级种子种苗基地建设,按《关于加快种子(苗)产业建设的意见》(余农发〔2003146号)文件执行。

(七)特色高效农业园区与农业休闲观光及农家乐建设

特色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按《关于建设特色高效农业园区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01132号)执行;农业休闲观光及农家乐建设按《印发<关于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5226号)、《关于规范我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设施用地的通知》(余政办〔2006147号)、《印发<关于加快我区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6179号)、《余杭区“农家乐”经营户星级评定和奖励办法》(余区委农办〔200736号)等文件执行。

(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1扶持标准。中低产田改造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户自愿投入为补充的原则,对综合改造型原则上按每亩600—800元标准补助;基础改造型按每亩500—700元标准补助。非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中的沟 、渠、路改造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助。

2资金拨付。对于综合改造型及基础改造型项目立项后,根据签订的合同,在启动时由区财政局按项目总投资额预拨40%,在完成工程总量50%以上时再拨40%,在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资金。

(九)农机装备建设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当年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可享受核定标准30%60%的财政补贴(核定标准以目录指导价和实际购机价为依据,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目录指导价核定,低于目录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标准含省市资金)。

2、农机化装备项目。对于农业生产大户、企业、农机服务组织进行综合性现代农机装备配套设施建设申报农机装备项目的,按照核定的实际设备投资总额30%以下进行补贴,补贴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于纳入都市农业农机装备重点项目,在本地区属于空白,并具有先进性的机械和设施的适应性试验项目,样机购置给予60%以上补贴,并适当配套试验经费。

3、农机化合作组织建设。对开办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给予24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并可优先享受各级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对于以上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植保等统一机械化服务的,对作业环节实行每亩20元到100元的补贴。每年由区农业局组织开展优秀合作组织评比活动,对“四代”服务搞得好、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服务组织,每年安排13万元的奖励。

(十)生态鱼塘建设

加大财政对生态鱼塘建设的扶持力度。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老塘改造项目,每亩补助300—500元。新塘完善项目,每亩补助200—400元。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对生态鱼塘建设应有一定的资金进行配套。

(十一)市级及以上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农业项目

凡申报市级及以上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农业项目,首先必须符合余杭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其次必须确保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到位。凡申报此类项目,必须事先征得区分管领导及区农业、财政部门的同意。根据项目要求确需区财政配套部分资金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出具区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方可上报。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配套的财政资金不列入区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作其他支出。

现代都市农业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办法,由区委农办、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另行制定。

本《意见》由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0228号)、《关于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034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47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4248号)、《关于印发发展外向型农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5135号)、《关于做好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余农发〔200559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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