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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29 访问次数:
为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我区工作或创业,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我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区委〔2004〕1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余杭区户籍人才在余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余杭区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我区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我区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三、区人事局是我区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工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
  (四)在本区的居住证明;
  (五)本区直属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
  五、经审核符合申领《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并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受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本人需要除外)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人才居住证》实行免费办理。
  六、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区公安分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公安部门每年将变更情况送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七、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二)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申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四)安排子女在本区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居住地就迁安排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区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五)在本区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六)按规定参加区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区就业后,参加本区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按规定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区时,本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按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九)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原办证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九、《人才居住证》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办证窗口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到区公安分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注销手续,凭《人才居住证》注销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一、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本区户籍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本区户籍时,《人才居住证》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回。
  十二、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个人使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区公安分局收回
  十三、本规定由区人事局、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自二○○四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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