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1、本通知所指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来我区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区外投资者来我区举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性实体项目(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不含内资房地产项目)。 2、外商指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区外投资者是指来我区投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3、引荐有功人员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或区外投资者,并在投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个人或组织(不含专业招商人员)。专业招商人员(含各镇乡、街道招商办,各开发区和杭州临平工业区招商人员)的考核、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4、来我区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税务登记在我区的投资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奖励以投资实到资金计算,外资项目以外资部份的实到资本金为准,含无形资产的同样计算(无形资产计奖额不得超过项目注册资本的35%)。 2、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按法定验资后的实到外资的5‰兑奖,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6‰兑奖。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按批准日中行牌价执行)。 3、引入区外资金的计奖按项目注册资本中外地投资者实际出资额的3‰兑奖。 4、为鼓励各种类型的引资,对仅提供最初信息,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争取后成功的项目,对最初的信息提供者也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0-20%给予兑奖。 以上奖项统称为招商引资引荐奖(下同)。
三、申报办法。 1、所有需申报招商引资引荐奖的,在项目初期或得到信息时,需向区外经局申报信息及项目情况并由该局登记。引荐到各镇乡、街道及产业园区的,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区外经局申报。 2、凡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招商引资引荐奖奖金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分期兑现。 3、招商引资引荐奖奖金由项目所在地(收益地)财政列支。 4、引荐成果需由区外经局牵头会同有关镇乡、街道或部门进行确认,并由外经局负责督查落实。各级财政凭区外经局的相关证明材料兑现奖金。 5、招商引资引荐奖获奖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兑奖部门代扣。
四、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试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本通知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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