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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户清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10-08 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杭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余政发〔2008〕64号)精神,我区将于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单位和个体户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情况等。
  三、清查工作的组织: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查方式:单位和个体户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届时普查员佩挂普查证件,按划定的普查区,对各类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在余杭区境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也在所在普查区进行登记。
  五、时间安排和要求:单位和个体户清查工作于2008年10月8日开始至12月末结束。届时,请企业法人单位准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2008年9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材料;请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单位准备好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及2008年9月份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同时准备好下属单位清册及其相关证件和2008年9月份的财务报表;请非法人单位准备好营业执照;请个体经营户准备好《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批文、证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通过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户清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格保密。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电话:89163796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来源: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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