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杭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的对应月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至2008年9月30日滚动验照截止之日,尚有少数个体工商户未参加验照,已属违章行为。 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辖区工商所补办验照,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申报验照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同时在各工商所公告栏中发布。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