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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各相关企业: 盐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近期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使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在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中掺杂其它物质,冠以“海水素(晶)”、“印染助剂”、“漂染剂”、“促染剂”、“元明粉” 、“化工原料”等名称,冲销我省各地的盐业市场,严重扰乱了我省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全面贯彻执行食盐专营政策,余杭区盐务管理局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加强管辖区域内盐业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大盐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计划盐贩销的违法行为,确保余杭区域内食盐的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盐产品的定量界定:《制盐工业术语》(GB/T19420-2003)明确界定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体成分的物质(即氯化钠(NaCI)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就属于盐产品),统一纳入浙江省盐分配调拨计划和盐业市场监管范围。 二、盐产品管理法规摘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渔业、畜牧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用盐单位使用的盐产品,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第二十四条规定:食盐、其他用盐从省外调入或调供省外及其进出口业务,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希望各相关企业严格把好进货关,切记在购进“元明粉”等产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件,检测氯化钠含量有否超标(应控制在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范围内),以免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损害企业和个人形象。 为共同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请积极举报无计划盐贩销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电话: 局盐政科:86235409 13868086696 临平管理站:8008571612 塘栖管理站:8008571610 余杭管理站:8008571607 瓶窑管理站:8008771609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盐务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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