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最新文件
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工...
关于做好雪灾后农业恢复生...
关于呈报《关于发展壮大农...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关于动...
关于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关于举办金融风暴专题讲座...
关于建立仓前镇政府信息公...
最新公告
关于公布无人认领机动...
停水通知(10月17日 良...
停水通知(10月16日 良...
停水通知(10月17日 临...
关于2008年下半年教师...
10月份信访公告
余政工出[2008]58号挂...
余政工出[2008]57号挂...
一周热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务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其 它
字号[ ]
关于规范其他用盐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09-25 访问次数:

余杭区各相关企业:
  盐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近期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使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在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中掺杂其它物质,冠以“海水素(晶)”、“印染助剂”、“漂染剂”、“促染剂”、“元明粉” 、“化工原料”等名称,冲销我省各地的盐业市场,严重扰乱了我省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全面贯彻执行食盐专营政策,余杭区盐务管理局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加强管辖区域内盐业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大盐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计划盐贩销的违法行为,确保余杭区域内食盐的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盐产品的定量界定:《制盐工业术语》(GB/T19420-2003)明确界定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体成分的物质(即氯化钠(NaCI)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就属于盐产品),统一纳入浙江省盐分配调拨计划和盐业市场监管范围。
  二、盐产品管理法规摘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渔业、畜牧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用盐单位使用的盐产品,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第二十四条规定:食盐、其他用盐从省外调入或调供省外及其进出口业务,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希望各相关企业严格把好进货关,切记在购进“元明粉”等产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件,检测氯化钠含量有否超标(应控制在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范围内),以免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损害企业和个人形象。
  为共同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请积极举报无计划盐贩销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电话:
  局盐政科:86235409   13868086696
  临平管理站:8008571612
  塘栖管理站:8008571610
  余杭管理站:8008571607
  瓶窑管理站:8008771609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盐务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盐务局      
收藏 ]  [  推荐 ]  [ 纠错  ]  [ ]  [ 关闭 ]  [ 打印 ]
 
  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意见征集  | 网站访问统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2007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21
杭州网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 IE6.0 在 1024*768 分辨率下浏览 总访问量:672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