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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残联,省、市卫生厅(局)对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属地管理、自愿办证的原则,现将余杭区申请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准备二张二寸免冠近照,申请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时,均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在申请表首页贴照片栏粘贴二寸近照一张。 2、申请表的领取。申请人可到所在村(社区)领取申请表格,对于填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委托亲属代为填写。 3、属地审核。申请人按要求填表并粘贴照片后由所在的村(社区)进行核实,审核无误的,由村(社区)在申请人照片一角加盖确认印章。 4、申请残疾鉴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须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由本人持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经鉴定符合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条件的,持《残疾人证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到区残疾人培训中心办证服务窗口办理。 5、持有第一代“精神、智力”《残疾人证》且标明残疾等级的,以及持有第一代“肢体一级、盲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一级”《残疾人证》的,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第一代《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证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到区残疾人培训中心办证服务窗口直接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 其他第一代《残疾人证》均须经残疾鉴定医院重新评定后申领。 6、承担残疾评定的医疗机构。属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四类残疾的残疾评定由指定的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和塘栖中医院承担,申请人到就近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精神、智力残疾的鉴定必须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评定。 7、残疾鉴定的时间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区级医院残疾鉴定日期为每周一、三、五工作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8、办证受理及材料审核。余杭区第二代《残疾人证》自2008年9月25日起各工作日开始受理办证服务。详细办证程序按《余杭区〈残疾人证〉受理核发服务公开程序》执行。 9、已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止,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 申请人交验的规定材料须经办证工作人员审核,对于提供相关材料不全的,予以退回,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为30个工作日,受理地点暂定临平荷花塘(碧荷街)残疾人培训中心内“余杭区残疾人证受理核发服务处”,服务联系电话为:86221665。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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