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所有人见此公告后,请立即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所涉派出所办理认领手续。公告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公安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上缴国库处理。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