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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玉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如停止使用期内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在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学习并考试合格、清分后,其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自行恢复。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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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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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良玉 |
330125196609285613 |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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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芦钊明 |
330125196811130439 |
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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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褚朋林 |
330125196001022030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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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顾立勇 |
330125197801266310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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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何水根 |
330125197307196310 |
6.20 |
交警声明:如您的驾驶证在发布之日起,已经考试清分,网页将不撤除该信息,但您的驾驶证实际信息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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