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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贤永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如停止使用期内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在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学习并考试合格、清分后,其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自行恢复。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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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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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杜贤永 |
32082719761211261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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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姜顺木 |
330182198007072916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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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志荣 |
330125195609264818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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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洪欢祥 |
330621195802115672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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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立新 |
33012519661211003X |
6.6 |
交警声明:如您的驾驶证在发布之日起,已经考试清分,网页将不撤除该信息,但您的驾驶证实际信息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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