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使用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期限,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大队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