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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区环保局了解到,从昨日起,外地机动车辆转入余杭有了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余杭实际,对外地机动车辆转入余杭的相关管理内容作了调整:杭州地区以外转入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对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同时,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地区其他行政区域转入余杭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Ⅰ”标准)。对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即黄标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梅崖 杨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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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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