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文件
余政发[2006]30号
关于调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根据市政府2006年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与市本级基本接轨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2003年底前退休且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剥离人员及参加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1、降低企业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企业退休人员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调整为85%;取消全年医疗费报销最高10000元限额的规定。其中: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95%。
2、取消企业退休人员年度内再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年度内因病再次住院,取消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事业单位剥离的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分段个人负担比例
1、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通过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解决。
2、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分段个人负担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续保、个体参保人员负担20%,退(职)休人员负担15%;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续保、个体参保人员负担15%,退(职)休人员负担10%;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续保、个体参保人员负担10%,退(职)休人员负担5%;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按退(职)休人员减半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199号、217号令进行处罚。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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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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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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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3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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