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完善我区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凡户籍在余杭区范围内的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住院和长期看病吃药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后,医疗费自负超过一定数额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特困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及在校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癌症的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称救助对象),均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实行分类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或单位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累计自负1000元以上医疗费用,可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30%的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40%的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10000以上至20000元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50%的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确因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由区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 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杭区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2、当年度已自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
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4、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填写医疗支出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其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当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由区农医办审核。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给予救助。不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街道),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内所发生的,符合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长期看病吃药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区医疗救助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区财政建立救助专用帐户。
(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区残疾人保障金,区慈善总会善款等每年要适当安排部分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部分救助资金;每年的“送温暖”活动筹措部分资金等。
(三)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适时对所有申报的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区审计局每二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条 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和帮助。各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的对象首先实行优惠和减免,具体按区委办[2004]138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对城镇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和《余杭区对农村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审批等事务;
(二)区财政局按要求每年筹措好救助资金,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区卫生局要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
(五)区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六)镇乡(街道)负责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等,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 加强领导,完善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建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民政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劳保、卫生、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二)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一名民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余杭区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
余杭区医疗救助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救助证
号码 |
|
|
救助类别 |
□低保对象 □困难对象 □“三无”对象 □其他对象 |
|
|
家庭地址 |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 |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
|
|
|
|
|
|
|
|
|
|
|
|
|
|
|
疾病名称 |
|
就诊医院 |
|
就诊时间 |
|
|
|
医疗费用总额 |
|
原始票据(张) |
|
可报金额 |
|
|
|
已报销金额 |
|
社会帮扶情况 |
|
自负金额 |
|
|
|
分段救助 |
救助比例 |
可救助医疗费用 |
救助金额 |
|
|
1000-5000 |
30% |
|
|
|
|
5000-10000 |
40% |
|
|
|
|
10000-20000 |
50% |
|
|
|
|
20000-50000 |
60% |
|
|
|
|
50000以上 |
70% |
|
|
|
|
实际救助总金额 |
|
|
|
实际救助总金额(大写) |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
|
|
社区(居)、村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批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今领到医疗救助金 元
具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主题词: |
民政 政策调整 医疗救助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4月7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