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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23 访问次数: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文件

 

余政发2006158

 

 

关于印发《杭州市

余杭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杭州市余杭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杭政〔2006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养老保障优待  

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85%以上。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人,按不同标准给予相应的保障补助:其中城镇人均补差额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20%确定,农村人均补差额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确定,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政府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人每年发放200元的节日(春节、中秋节)慰问费。

3、坚持法定赡养原则,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给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4、对城乡70周岁以上无养老保障、无政府固定补助(计划生育政策和重点优抚对象除外)的老年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50元。其中,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对无养老保障、不享受优抚金的6069周岁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60元,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10元。以上补助金发放时间从200711日起执行。

5、对符合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区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

6、撤村建居后,对未实行养老保障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每月90元发放生活补助金。90岁以上按第四条政策执行。

7、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余政发〔2004130号)和《关于印发〈余杭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6110号)规定,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和低收入退休(职)劳模的生活补助。

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至1964年期间)、市劳模以及市先进生产(工作)者(1955年至1965年期间)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20元、100元、80元、6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评定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1990年年底前评定的市劳模,每月再分别增加荣誉津贴50元、30元、20元。

省部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200元、省级先进月收入低于1100元、市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000元、市级先进月收入低于900元的,按余政发〔200611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省部级、市农业劳模,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300元、200元、150元;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400元。

二、医疗保健优待

8、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个人应交纳部分由区政府筹集;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人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9、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急诊、复诊挂号费。对老年人优先安排就诊、检查、收费、配药;免费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10、建立老年人健康体检机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惠民医院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未享受公费体检的老年人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11、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简称《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困难老年人,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在惠民医院就诊或在其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可按规定享受余杭区惠民医疗救助政策;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其他医院就医住院,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将持有《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老年人纳入《余杭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范围,其最高救助比例为70%。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额。

12、对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门诊起付标准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起付标准减半);企业退休人员1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当年第一次住院时的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400元)计算一次;对参加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度内因病情特殊必须使用没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或进行特殊治疗,救治而发生的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规定予以救助。

13、城镇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模(先进)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镇乡、街道财政解决。

三、生活服务优待

   14、老年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票价减半乘坐区内各路公共汽车。

15、安置回迁住房时,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空巢老年户优先安置;房管部门办理老年人房产过户手续时,应上门当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委托办理的,须交公证处公证的书面委托方可办理;各级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户。

16、对持有低保和困难救助证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火化费。

17、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和城乡“低保”老人享受余杭区《关于印发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04138号)中的相关援助政策。

18、医院、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19、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

20、由老年人抚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三无”、“五保”条件的,可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不符合条件但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补贴入敬老院寄养。

四、文体休闲优待

21、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免费进入社区(村)、街道(乡镇)图书室、电子阅览室阅览;免费进入各村、社区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老年电视大学、老年活动室学习活动。老年电大课本费由本单位或集体承担。

22、老年人免费参观游览区内的公园、风景旅游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23、社区志愿者免费为空巢老人结对服务。对参加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老人,由区老龄工委及其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颁发“老有所为”志愿服务奖。

五、维权服务优待

2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收法律服务费。

25、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证明,持有低保和困难救助证的老年人免予收费;其他老年人根据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26、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优待规定落实

27、杭州市余杭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28、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9、本规定涉及的财政支付渠道,在条款中已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办法落实。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老龄办会同区财政局拟订。

30、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60周岁及以上的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口。

3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区老龄工委备案。

32、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主题词:民政    老龄工作    优待规定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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