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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帮扶三级“救助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29 访问次数: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文件

 

余政发[2005173

 


 

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帮扶

三级“救助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帮扶三级“救助圈”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帮扶三级“救助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会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我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帮扶三级“救助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坚持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坚持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其家庭成员因各种困难造成生活水平远低于低保标准的“低保边缘户”问题,达到困难群众“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的目标。

二、三级“救助圈”对象

(一)区级救助圈救助对象

1、低保家庭,即纳入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城镇困难家庭,即持《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镇乡(街道)级救助圈救助对象

1、农村持《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2、对于区级救助圈以外突发的生活困难家庭以及特别困难的区级救助对象。

(三)社区(村)级救助圈救助对象

辖区内临时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发放标准

凡属我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自负医疗费(申请前12个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总收入(申请前12个月)减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且家庭年总收入(申请前12个月)减去学校学费(凭学校开具的学费收据,每个学生每学年按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后,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之内的家庭。(择校费除外)

(三)家庭成员中有个人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家庭年总收入(申请前12个月)减去实际缴费数(凭劳保局社会保险办公室开具的收据)后,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之内的家庭。

(四)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申请前12个月)在低保标准120%之内的家庭。

四、三级“救助圈”救助对象的审批程序

(一)区级救助圈

1、城乡低保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初审,镇乡(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区属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已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人员的救助由区总工会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情况由基层工会组织认定,向单位所在地社区逐级上报,由区总工会审核,区民政局核发《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

3、区属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退休、失业的困难人员的救助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情况由困难人员居住地社区逐级上报,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民政局核发《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

(二)镇乡(街道)级救助圈

1、区属范围内的农村困难人员的救助由各镇乡(街道)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情况由困难人员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逐级上报,由镇乡(街道)审核,区民政局核发《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

2、对于区级救助圈以外的生活困难家庭以及特别困难的区级救助对象,按本人申请、社区(村)调查、镇乡(街道)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社区(村)级救助圈

按本人申请、社区(村)审批的程序进行。

五、三级“救助圈”的救助内容

(一)区级救助圈。救助内容除低保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救助对象可享受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帮扶政策、应急救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送温暖”一次性救助金(“送温暖”一次性救助金的具体标准每年确定一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性救助活动。

(二)镇乡(街道)级救助圈。持《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救助对象可享受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帮扶政策、应急救助和节日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慰问标准由各镇乡(街道)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对需要由“区级救助圈”实施救助的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社区(村)级救助圈。对辖区内突发的生活困难家庭提供临时的、小额的救助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帮扶。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掌握、及时上报。救助标准由社区(村)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区、镇乡(街道)两级救助圈的救助标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个部门合力抓,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务求抓出实效。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区社会帮扶救助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口和计生局、区房改办、区司法局、区建设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广新局、区供水集团、区慈善总会等区社会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服从全局、紧密合作、加强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合力搞好社会帮扶救助工作。

3、上下联动,落实资金。区财政局要保障各类专项救助资金和落实好春节前“送温暖”活动的财政支出部分。各镇乡(街道)应落实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的帮扶救助工作。

 

 

 

                       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帮扶救助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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