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余杭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余杭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
活保障办法》(杭政办[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1、年满60周岁;
2、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
3、未在政府部门享受相对固定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选择按本办法参保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后,原待遇停发,不得重复享受。
1、已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含土征保养人员)各类养老保障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2、享受“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贴人员;
3、享受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4、按余政发[2006]158号享受生活补助金人员;
5、其他按市、区政府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二、保障待遇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区财政适当补助组成。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缴费办法
1、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计算至75周岁止,其中缴费时年满73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3年计算,费用一次性缴清。
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而调整,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
2、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申请,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汇总审核并在社区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3、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老年居民个人缴纳的生活保障费收取和待遇发放等参保事项。
4、纳入民政救助体系享受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孤寡老人,若要求按本办法参保的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原各项待遇不再重复享受。
四、个人账户管理
1、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2、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200元标准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区财政负担。
3、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余杭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五、基金管理
1、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生活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生活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负责生活保障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
3、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