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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要多多当心
发布时间:2005-12-20 访问次数:

  原余杭金厦房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利用房产中介交易诈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直接损失713450.07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502000元;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360600元:这种种罪行发生在2002年12月到2004年12月两年时间内,共计诈骗100多万元,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金融部门和房产交易双方主体,要加强防范意识,要多当心。特别希望广大房产交易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此类作案共6起)
  2002年12月,葛某利用为某客户代办位于余杭区临平街道荷花塘一房屋产权过户之机,取得客户房产“三证”,后伪造一套产权“三证”交给客户,后又通过另一房产中介公司代理,雇人冒充客户,伪造有关资料,以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进行抵押按揭贷款,从而骗取贷款4.9万元。之后,葛某共支付按揭贷款1.9万元。
  采用这种方法,葛某作案额一次比一次大,最高骗得按揭贷款额度达27万元。
  此案关键:客户对识别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缺乏了解,使得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有机会采用伪造房屋产权证的手段实施诈骗。
  房产交易者注意:提高对识别产权证真伪的能力和相关知识(见链接一),如果还没有把握,可到房管部门查询或核实。
  案例二:合同诈骗罪(此类作案2起)
  2003年11月,葛某为客户甲所有的位于丰梅路一住房转让给乙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甲交付的房产“三证”,因故发生纠纷,合同未履行。而后,葛某又伪造有关资料,将该房产转让给丙,双方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丙购房款10.7万元,并将赃款挥霍。
此案关键:丙对房屋买卖有关程序及相关规定缺乏了解,给案犯利用实施合同诈骗以可乘之机。
  房产交易者注意:提醒市民对购买房屋无论是通过中介公司还是经人介绍,依照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要求,购房双方必须对房屋买卖合同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在购房时必须要弄清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并同时签定协议,必要时可留联系电话或相关材料,待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无异议后再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案例三:诈骗罪(此类作案3起)
  2004年11月。葛某在为客户代办房产过户中,私自用客户提供的房产(余杭镇新桥路一住房)“三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作质押,谎称代其客户借款,骗取被害人另一客户9.4万元,并将赃款挥霍。
  此案关键:案犯利用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关系,面子上过不去,省去了关键程序,从而可以伪造事实实施诈骗。
  房产交易者注意:再要好的朋友,在借款过程中,也必须与产权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经公证),不要像案例中的客户这样光凭面子,相信代他人借款之类的事情,而且借款协议中应当明确有关房屋质押借款的相关事项及处理办法。
  相关链接一:真假房屋所有权证识别外形。真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手感坚实、挺括,封面中镀金图案和字体上带点状饰纹,内页纸张质地细腻,字迹清楚明显,装订线绸密、规则。而假房屋所有权证,手感较厚,有蓬松的感觉,封面镀金图案和字体平淡,无点状饰纹,内页纸张质地粗糙,字迹模糊,装订线间距大。
  色彩。真的房屋所有权证,封面色彩较深,无反光,内页色彩较淡,条纹清晰。而假房屋所有权证封面色彩较淡,有反光,内页色彩较深,条纹模糊。
  防伪标志。真的房屋所有权证,内页图案以双线组成,线条较细,权证内页中“房屋所有权证”的底纹字样明显,并且有类似房屋形状的水纹图案。而假房屋所有权证内页图案以单线组成,线条较粗,权证内页中“房屋所有权证”底纹字样模糊不清,无水纹图案。
  印制内容。真的房屋所有权证,封面内页有(钢)印“建房注册号”和具体所属区域的“注册号码”,后内页右下角(钢)印具体编号和数码,并印有权证印制的厂名和版号。而假房屋所有权证封面内页无印或只用橡皮章加盖有具体所属区域的“注册号码”,后内页右下角只印有“编号”二字,无具体数码,或用橡皮章加盖数码,无印制权证的厂名及版号。
  相关链接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症结和注意事项
  第一类:对房屋产权人审查不详细。
  二手房有售后公房、有共有房屋、有的房屋限制转让、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共有产权等问题使得二手房产权形式多样。市民如果在房屋买卖之前,没有弄清房屋底细,极易引发纠纷。
  第二类:不履行必要的购房手续。
  房屋买卖必须买卖双方当面签订书面合同,但有些购房者,轻信中介公司,在出让方(产权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轻易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只相信实际占有房屋。随着房价变动,问题就接踵而来。
  第三类:卖方授权太轻率。
  卖房者轻信中介公司承诺,全权委托(委托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结果使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或一些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利用授权书,大做文章。
  第四类:轻易应允霸王条款。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为追求最大化利益,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旱涝保收”条款,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落入圈套。买卖双方一旦委托中介,就难以全身而退,想不付钱很难。
  第五类:错误选择中介公司。
  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是一个新发展起来的房屋居间代理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正在逐步规范,买卖双方如果不加选择随意委托,结果往往房屋被卖掉了,却拿不到房款,钱房两空,希望市民一定要选择一些守诚信讲信誉的中介公司。
  第六类:相关凭证轻易交给他人。
  有相当一部分买卖双方,为图省事,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契证等交给中介公司代为办理,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第七类:查验相关证书的真伪。
  有些不法中介公司利用市民对相关证书真伪的不了解,擅自伪造证书交与产权人(委托办证人),结果受骗上当。
  第八类:轻信熟人可以买到便宜房。
  房价攀升后,买房者就往往指望通过熟人购买低价房。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这种心理,虚构房源,施行骗术。
  第九类:不到现场查看房屋状况。
  有些购房者买房心切,或是为了投机炒房,不到现场查看就签约,待要入住或转手时却发现,房屋要么另有主人,要么就存在瑕疵,不得不对簿公堂。
  第十类:产权登记与实际购房人不符。
  有些购房者基于对房改政策的误解,有的想享受他人的公积金贷款,便以他人名义购房,结果一些人见利忘义,违背当初约定,争夺房屋。
  针对上述问题,提示市民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免纠纷,切记一定要摸清房屋权利状况;要实地仔细考查;要选好中介公司;要审慎授权委托;要买卖双方当面签订买卖协议并查验身份;要亲自办理法定手续;要注重特别约定。

 

来源: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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