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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效期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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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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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有关供应商:
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约定,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至9月30日截止。鉴于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的招标活动尚未结束,为确保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工作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决定将2004年第2、3 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的有效期延长至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公布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实施之日止。协议延长期内供应商的产品品牌、型号、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不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省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8482。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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