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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正式施行。这项关系民生的新政中,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较之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如建立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我区下列单位和个人: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2.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3.已按规定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其他城乡居民(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4.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缴纳医保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以上月末本单位职工总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乘积的8.5%按月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以上月末本单位编制内职工总数与上年度省平工资乘积的15%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上月末本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总数与上年度省平工资乘积的8.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月缴纳7.5%。协缴人员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后,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含个人账户资金部分,下同);未就业的,不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但区财政按当年在职职工缴纳的标准予以补助门诊统筹基金;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还需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免缴。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它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2.统筹基金的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提高为15万元,原规定为10万元。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退休前80%,退休后85%;(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退休前85%,退休后90%;(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退休前90%,退休后9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
门诊医疗待遇:在职职工和协缴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暂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缴费基数为一定比例,从在职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 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参保人员可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自主选择就医、购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1)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2)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1)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3)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94%、95%、96%、96%。 国家公务员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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