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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8-24 访问次数: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于上月起在我省实施。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分摊进行了补充细化。《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细则》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摊。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10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30%由一至三层分摊,70%由四层以上住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及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2.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3.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4.为地下室服务的排烟井、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而在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有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只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5.阁楼(暗楼)不承载任何应力,不属于房屋原有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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