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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管理原则?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强制性、义务性、长期性、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专项储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2、问: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结合的筹资建房运行机制,转变旧的住房分配体制;可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减轻购建住房压力;可塑造用人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竞争力等。
3、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该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我区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为企业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一些生产经营条件较为成熟、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应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问:目前余杭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
答:目前余杭区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5、问: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单位)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
6、问:怎样计算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问: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答:职工调动工作,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单位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再办理转移手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封存期间照常计息。
8、问: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答:单位经办人员到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领取《余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二份)、《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新开户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和《余杭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一式三份),填写无误后,将表格、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提交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经审核后,即可办妥缴存登记手续。
9、问: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于每月初从缴存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中托收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并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问:申请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购买我区内的自住住房;(2)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等自住住房,房屋坐落部位已确定;(3)已付清扣除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金额30%),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愿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及领取、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手续,支付有关费用;(5)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11、问: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答:余杭区规定,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和《余杭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二手房交易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5年以上(以房产证发放日起计算)”的条件。
12、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余杭区规定:以家庭(夫妻双方)为单位,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400元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缴存额在400(含)至800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缴存额在800(含)至1800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缴存额1800(含)至2800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缴存额2800(含)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夫妻双方(包括单身)仅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缴存额度低于我区当年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度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借款人的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13、问: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答: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所剩余贷款,但需要提前1个月向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提出还款申请,年度内部分还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每次最低还款额为一万元,并且在贷款后6个月内(含6个月)不得结清贷款。
14、问: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
15、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程序?
答:(1)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出具意见;
(3)职工向公积金余杭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提取资料;
(4)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当场告知申请职工,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注:企业撤销或破产转入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托管户内的职工提取审批,由分中心核实,负责具体审批结算手续。
16、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答:余杭区规定,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非我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五年。(3)下岗或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4)离休、退休。(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7)购买二手房。(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9)租赁自住住房。(10)偿还贷款本息。(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2)出国、出境定居。(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提供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有效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7、问:人民银行对二次房贷的认定有何规定?
答:根据银发[2007]452号文规定: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18、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9、问: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个人(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度=全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
20、问: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证明、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到公积金余杭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办理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手续。
21、问: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吗?
答: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例如:某企业现有职工100人,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该企业按12%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可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00×12%×100×12元=288000元,该企业在提高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相应地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5040元(288000×33%)。
22、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其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其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他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元=240元;若按照12%的比例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则该职工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2000×12%-1600)×5%×12元=96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该职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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