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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07-11-01 访问次数: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我省刑事案件下降12%,全省群众对安全满意度达94.8%。

  近年来,我省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推进“综治进民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推行司法援助等,都得到了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综治委的充分肯定。

  此次修订,是我省在总结各地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原则、基本任务、主要内容、职责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原条例共20条,修订后为27条,改动面较大,但除新增内容外,多为文字修改,使其更具人性化。

  新《条例》第21条规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

  修订后的第23条特别要求,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

  新《条例》还对互联网和高速公路、油气管道、医院、车站、码头等重要领域的治安防治,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责,维护公民权益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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