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80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6号云上科技园6B15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卫健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项目(编号:ZZCG2025H-GK-110,标项五: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64排CT),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不符合规定。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答复与质疑内容并不匹配,质疑的要点在于“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从而构成“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与财政部“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不符。在质疑中投诉人在引用的相关案例和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中都用粗体醒目地标注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或类似的内容,但质疑答复对此避而不谈,而是引用国库司留言答复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说明招标文件的设置合规,然而投诉人在质疑时并没有质疑这两点。投诉人并没有认为这两种情况违规,而是认为“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违规。此外,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省绝大多数项目在分值设置时都已经符合“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参数分值占比过大,疑似是为指向品牌量身定制。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标项5部分重要参数分值过大,疑似是为指向品牌量身定制的。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2。投诉人认为,标项5中参数仅仅5条,分值20分,占技术总分50分的40%,重要参数分值占比过大,极不合理,如此设置疑似为扩大意向品牌的技术得分优势、排斥其他品牌产品而故意这样设置。从评分结果来看也是这样,意向品牌(杭州皓尔施代理的品牌,联影)的竞争对手如果4个重要参数都不满足,就能轻易将得分差距拉开8分以上,如下图:(图略)而质疑答复并没有回应“重要参数分值占比过大”这一质疑内容。法律依据:(图略)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6,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6为:招标文件标项5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6。采购人答复认为“质疑的事项为独立的标项,不可对比,采购人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订采购需求符合规定”。投诉人认为独立的标项完全可以进行对比,既然采购的货物相同(都是64排CT),彼此的使用场景和需求都很接近(本项目本次招标共5个标项,最终使用人分别为:云和县人民医院、南浔区双林人民医院、鄞州区第二医院、镇海区人民医院、奉化区溪口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和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都是区县级医院),为什么不能对比?为什么明明采购的货物相同,彼此的使用场景和需求都很接近,在技术要求上却相差很大?比如对质疑时列出的几个参数,在5个标项的要求分别是:(图表略)如果说采购人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订采购需求,各个最终使用人有各自的实际需要,那么为什么这些医院的实际需要会相差很大?为什么云和县人民医院和南浔区双林人民医院的实际需要完全一样(技术要求完全一样)?采购人答复认为:对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数量越多越好;对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数量越多越好;对具备共轭采集技术,共轭采集技术在临床检查中,能提升图像分辨率和细微结构显示能力;对阳极最大散热率,散热率越大越好,医院日门诊检查患者数量高,其中还有大量患者需要多部位扫描、或复杂CT 检查(大范围连续扫描、灌注检查等), 对CT设备性能要求高;对最大水平移动范围,范围越大越好;对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距离越小越好。投诉人认为:对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890个,依据在哪里?为什么标项1和标项2要求840个以上就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在890个以上?标项5和标项1、标项2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在890个以上?对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56960个,依据在哪里?为什么标项4不要求、标项1和标项2要求50000个以上就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在56960个以上?标项5和标项1、标项2、标项4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在56960个以上?对具备共轭采集技术,质疑指出共轭采集技术是GE独家拥有的技术,质疑答复对此忽略。此外,具备共轭采集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倍采集功能,但是实现双倍采集功能的途径并不是只有共轭采集技术,飞焦点技术也能实现双倍采集功能,且市场上主流CT产品中,采用共轭采集技术的只有GE,其他都是采用飞焦点技术。要求“具备共轭采集技术”明显偏向GE,构成对采用“飞焦点技术”的产品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中标项1和标项2对此的要求是“具备双倍采集技术”才是合理的设置。对阳极最大散热率,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1380kHU/min,依据在哪里?为什么标项1和标项2要求1000kHU/min就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在1380kHU/min以上?标项5和标项1、标项2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在1380kHU/min以上?质疑答复列出的“医院日门诊检查患者数量高,其中还有大量患者需要多部位扫描、或复杂CT 检查(大范围连续扫描、灌注检查等), 对CT 设备性能要求高”这样的实际需要标项1和标项2就没有?对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48cm,依据在哪里?为什么标项3要求“≤50cm”就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在48cm以下?标项5和标项3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在48cm以下?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7,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或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7为:技术参数设置有倾向性,疑似为某些品牌定制,影响公平竞争。质疑的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7。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投诉人认为:1.对投诉人在质疑时列出的理由和依据,采购人答复时并没有进行响应,并没有对技术参数设置的倾向性进行回应。2.评审结果印证质疑事项。对标项5,投诉人在质疑时指出,在技术得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得分差距太大,技术参数设置总体上倾向联影,无法形成有效竞争。本标项在2025年7月7日公布了评审结果,中标结果和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如下:(图表略)标项5总共4个有效供应商,各供应商的总分如下:(图表略)各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如下:(图表略)各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分差距和总分差距如下:(图表略)由此可知:(1)在技术得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为8分,最大的为34分,差距较大甚至非常大。(2)在总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为13.04分,最大的为26.23分。其他品牌在技术得分落后的情况下,即便在商务和价格上奋力追赶,仍然不能弥补技术得分上的差距,甚至差距越来越大。(3)由于得分上的巨大差距,联影一家独大,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结果与投诉人的质疑虽然有一些差异,但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结论一致。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8,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采购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依据:质疑事项8为: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采购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质疑的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8。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本项目已按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认为:1.投诉人在质疑时指出中小企业的产品因为得分差距太大,实质上无法参与竞争,被排除在外,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响应。2.评审结果印证质疑事项。从评审结果来看(见投诉事项4),其他品牌(包括中小企业)的产品与联影技术得分差距太大,即便在商务和价格上奋力追赶,仍然不能弥补技术得分上的巨大差距,甚至差距越来越大,无法进行竞争,实质上是被排除在。3.由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得分上存在巨大差距,即便是设置了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也无法让中小企业的产品能够有效竞争。评审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即便是有这些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但由于技术得分差距太大,也无法弥补巨大的得分差距,从而无法进行竞争。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6:对质疑事项10和质疑事项11,不认同质疑答复,评分标准中第三个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利于知名品牌产品;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0为:评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评审项设置不合理,对中小企业及新成立企业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第三个评审因素详情为:(图标略)质疑事项11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中列出了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观分评审因素。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事项10和质疑事项11。对质疑事项10,采购人答复认为“本条款是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投诉人并没有质疑是“本条款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而是质疑评审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评审时评审专家主观上容易受产品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影响,从而在评分时偏向知名品牌,要点在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导致偏向知名品牌。对质疑事项11,采购人答复认为“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以及细化的评分分值,但是这些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如何对应,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即没有将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指标与分值对应起来,对具体的每个分值,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对安装调试方案,评分标准为“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4、3、2、1、0分)”,虽然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为“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明确了细化的评分分值为“5、4、3、2、1、0分”,但是这些具体的评审要素分别在满足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才得5分、4分、3分、2分、1分?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没有对应起来,没判断标准。没有判断标准,只能依靠评审专家主观上的想象来打分,如何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时还容易出现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的情况。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27号在【案例要点】中明确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法律依据:(略)投诉请求:1.责令采购人按照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一致的要求重新设置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责令采购人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责令采购人修改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属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责令采购人修改存在倾向的技术参数要求、属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责令采购人重新进行调研,确保采购需求调查具备代表性,确保中小企业能参与竞争。6.责令采购人明确判断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项目进展 本项目于2025年6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2025年7月3日进行了公开招标,2025年7月7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经询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本项目处于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阶段。二、对投诉内容的答辩和说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5年6月9日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和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5年7月3日开评标,经办人已要求采购人在现场对本项目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进行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①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明确规定:“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扣完为止”这一规则的核心含义是:无论理论上的最大扣分值为多少,实际扣分均以技术指标总分值50分为限,即当累计扣分值达到50分时,该部分分值即扣完,不再继续扣分,最终得分不会低于0分。因此,实际评审中,技术指标得分始终在0-50分区间内,与总分值50分严格对应,不存在“扣分超过总分值”的情况。“扣完为止”的规则是政府采购评审中常见的量化方式,其本质是通过明确不同参数的重要性差异(重要参数扣4分、一般参数扣2分)设置梯度扣分标准,同时以总分值为上限控制实际扣分,既实现了评审因素的量化区分,又确保实际得分不偏离总分值范围,符合评审逻辑的合理性。②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答复的核心要义是“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与分值对应”,即每个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的扣分标准需明确、可量化,且实际评审中扣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总分值。本项目重要参数和一般参数的扣分标准(4分/项、2分/项)清晰具体,完全满足“量化指标与分值对应”的要求;同时,“扣完为止”的规则严格限定实际扣分不超过技术指标总分值50分,确保了实际得分始终在总分值范围内,不存在“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对应”的情形。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答复及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的核心精神,是禁止评审因素无量化标准或分值设置与指标不匹配,而非要求“理论最大扣分值总和必须等于总分值”。本项目每个技术参数的扣分标准与参数重要性直接关联(重要参数权重更高),且通过“扣完为止”实现了实际分值与总分值的严格绑定,完全符合上述答复的监管要求。③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附后)。在编号7463-3556769的留言中答复说“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图略)综上,“扣完为止”的规则已确保实际扣分不超过总分值50分,各项参数的扣分标准明确且量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答复的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①本项目采购的是螺旋CT设备用于门急诊扫描,其核心功能是为患者提供精准、安全的影像诊断。招标文件中“重要参数”的筛选,严格围绕 “保障诊疗质量、符合医疗安全规范、满足临床实际需求” 的原则设定。因此,对重要参数设置较高分值(4分/项),是通过评审权重优先筛选符合核心需求的产品,且本项目调研过程中根据诊疗核心需求,如果投标方拟提供的产品有多项重要参数均无法达到,那么需求方可认为投标方拟提供的产品并不满足招标方本次的需求。②评分差异的本质是 “产品竞争力差异”的客观反映:扣分仅针对“不满足核心需求”的产品,而非故意排斥。仅以“分值占比”推测动机,属于主观臆断。且本项目重要参数未设置“非标准技术指标”(如特定专利、独家设计),而是聚焦医疗设备的基础性能底线,具有广泛兼容性,查询在国家药监局注册的多排螺旋CT产品可知,本项目重要性条款要求均有三家及以上厂家及型号可满足。③在评分分值设定方面,各项指标分值设定不存在某一项分值占比过高导致该指标起到决定性作用。且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均为医院实现设备诊疗功能的重要参数,是本次招标采购的重要评估对像。根据采购方采购需求,技术性能择优选择,但也并不是唯一评估标准,服务、价格、装机、实施方案等都是评估标准,不具备排他性,更不存在指向性。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部分普通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特别考虑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综上,本项目重要参数的分值设置基于采购核心需求,具有合理性(匹配功能重要性)、通用性(覆盖主流品牌)、合法性(符合法规逻辑),评分差异是评审规则对“产品核心性能”的客观筛选结果。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①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可以根据不同包件、标段设置差异化要求,……结合预算、市场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项目5个标项虽均为“64排CT”,但终端使用单位的诊疗场景、患者特征、业务类型存在本质差异(如部分医院承担区域疑难病诊断,部分医院以基础诊疗为主)。采购人基于“不同医院的实际医疗需求”设置差异化参数,是“按需采购”的合法体现,而非“不合理”。参数差异的合理性说明如下:★每排探测器的物理个数、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2条,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X-Y轴)越多、探测器排数越多,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越多,采集到的原始数据量越大,CT扫描时对采集到的信号越灵敏,图像细节更丰富、成像质量更精准,更有利于医生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经医院前期调研各品牌数量每排探测器的物理个数一般在900左右,根据调研结果结合临床需求设置参数。具备共轭采集技术,X线在机架内旋转180°(即,球管和探测器交换位置)后,可以获得相反方向的X线,即为共轭射线。共轭采集技术,该技术是对连续X线信号进行不同时相上的采集,可重建出双倍于探测排数的图像数,可将采样率提高1倍,同时也提高Z轴分辨率。经医院前期调研各品牌均具备共轭技术,不存在GE品牌独有情况。▲球管散热率,结合医院此台设备的实际应用:①支撑高强度扫描需求,高散热率支持更强的连续扫描能力,降低停机风险。②图像质量与安全性保障,减少伪影干扰,高散热率能维持球管输出稳定性,降低因温度波动导致的射线硬化伪影。本标项医院预计设备装机后 “日门诊CT检查量≥150例,其中复杂扫描(如灌注成像、大范围连续扫描)占比40%”,高频次、长时间扫描会导致球管发热,更高散热率(≥1380kHU/min)可避免设备停机,保障诊疗连续性;而其他医院可能预估医院患者量低、复杂检查少(≥1000kHU/min)已满足日常运营。该参数差异是 “采购标的质量、安全要求”的具象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通过散热率保障设备稳定性,直接关联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完全符合法定采购需求设置逻辑。经医院前期调研各品牌均超过1380kHU/min散热率。★机架物理(非数字)倾角:≥±30°:① 优化扫描效果与降低辐射剂量,减少无效扫描范围降低辐射风险:物理倾斜可精准定位病灶,避免无关器官(如眼眶、鼻窦)被过量照射。②提升图像质量,在骨科、介入科等场景中,物理倾斜能获取更完整的冠状位和矢状位图像(如椎间盘裂隙、穿刺路径规划),提高病灶检出率和手术精准度。③设备性能与成本控制,延长球管寿命:物理倾斜通过减少无效曝光次数,降低球管损耗(CT最昂贵耗材之一),节省设备运维成本。④临床应用需求,骨科与脊柱:物理倾斜可平行于腰椎峡部扫描,清晰显示关节错位和裂隙,精准诊断需求;头颅与颈部检查:针对牙齿金属伪影或复杂解剖结构,物理倾斜能有效减少干扰,保障图像质量。介入治疗:在穿刺手术中,物理倾斜可避开骨性遮挡,缩短手术时间并减少并发症风险。数字倾角为计算机重建图像原理,输出图像没有物理倾角清晰直接,相对于数字倾角,采用物理倾角倾角也可大大病人射线剂量的摄入。★大焦点大小≤1.2mm²:大焦点(≤1.2mm)能承受更高功率,适合长时间或高强度扫描。大焦点与之相匹配较大热容量,可避免长时间工作导致的过热。可有助于医院获得较清晰图像质量的前提下,适应更高的功率输出,满足不痛临床的检查场景。参数设置更符合医院实际应用需求。★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48cm:①患者安全与便利,降低床面至48cm以下可减少患者(如老年人、术后患者或残障人士)上下床时的跌倒风险,尤其是需要辅助移动或轮椅转移的情况;②儿童或身材矮小的患者需更低床面以适应其生理特征,避免因高度差导致检查时体位不稳。院方需求更好的提升患者安全、符合无障碍设计、适应特殊患者需求、提高操作效率。②投诉人主张“同类货物(64排CT)必须参数相同”,实质是对政府采购规则的误解。政府采购从未要求“同类货物采购必须参数一致”,反而强调 “需求导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条)——不同医院的功能需求、使用场景、诊疗目标差异,必然导致技术参数分化。反之,若5个标项强行统一参数,可能会导致部分医院将因设备性能不足,无法满足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而是要通过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各项差异有效竞争,遴选出市场上性能优越、临床适用、价格合理的优质产品,从而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上述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①如投诉事项3回复,采购人已从需求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层面回应了质疑,并非“未响应”,已就“参数合理性”履行法定答复义务。此外本项目参数要求均为CT设备的基础性能指标,若参数存在倾向性,应表现为“仅某一品牌能满足的专利技术、定制化功能”,但本项目无此类设定。②关于“评审得分差距”的回复,投诉人将“得分差距”归因于“参数倾向性”,但本质是 “投标响应质量差异”:技术得分的评判依据是“投标文件”:专家评分严格遵循《评分标准》,针对“技术方案对参数的契合度+证明材料的充分性”打分:中标供应商在核心参数上,提供了完整的技术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临床案例等,证明其性能满足甚至超越采购需求;其他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对核心参数的响应模糊(如未明确具体数据)、证明材料缺失,导致得分自然偏低。因此,得分差距是 “投标文件质量差异”的结果,而非参数刻意偏袒。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竞争”需同时满足:1、需求公平:参数基于公共服务需求,程序合法;2、市场开放:参数未排除潜在供应商(4家供应商参与)。且评审过程严格依据投标文件,由专家独立打分(7位专家评分差异合理,体现专业判断),未出现“刻意压分/抬分”行为。因此,项目已形成“公平规则下的技术竞争”,得分差距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与“参数倾向性”无关。④投诉人在前期质疑书的质疑事项7中质疑本次招标参数总体倾向于GE品牌,招标完成又从招标结果反向推导本次招标倾向于联影品牌,属于自相矛盾的无理质疑。综上,本项目技术参数源于客观医疗需求、程序合法,评审得分差距反映“投标响应质量差异”,项目竞争充分且公平。投诉人关于“倾向性及竞争失效”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①如投诉事项3回复所述,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要求来源于医疗需求导向,而非规模歧视。本项目技术参数源于区县级医院临床诊疗的刚性需求,技术参数中未设置“企业注册资本下限”、“品牌排他”、“定制化专利” 等排斥性内容,完全基于“产品技术能力是否匹配医疗需求”评判,对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技术标准无差别对待”,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设限”的设计。② 本项目已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正如投诉方表述中已明确招标方确实落实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关于产品的技术得分如投诉答复2及投诉答复4中所述,本项目重要技术参数均为CT基础性能指标,且各条款市场上均有≥3家厂商满足技术指标,如投标方拟提供产品多项重要技术参数均无法满足采购方的需求,证明投标方此次拟提供的产品并不能满足招标方本次使用需求。综上,技术参数基于医疗刚需、通用公平,采购需求调查程序合法、具有代表性 ,“得分差距”反映投标物品质量差异,政策已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机会。投诉人关于“排斥中小企业、需求调查无效”的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6的答复:①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本条款是根据“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审因素已明确了评审要素(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效果等),并设定量化的分值区间(5、4、3、2、1、0分,对应“技术性能优劣差异”),同时要求供应商 “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作为评审依据。上述设定已实现:“细化”:明确评审聚焦的技术维度(设计、原理、工艺、效果);“量化”:通过分值梯度体现性能差异,且锚定“投标产品自身技术表现”(而非跨产品比较);“与采购需求对应”:四大要素均围绕采购标的的技术属性设置,贴合采购需求。综上,该评分标准符合“细化量化”的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评分标准缺陷”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了《64排CT相关信息统计》《参数调研记录表》《关于浙江省卫健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标项5采购项目【ZZCG2025H-GK-110】投诉处理案件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技术白皮书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一、关于“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的理解存在偏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明确规定:“完全满足得满分50 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扣完为止”这一规则的核心含义是:无论理论上的最大扣分值为多少,实际扣分均以技术指标总分值 50分为限,即当累计扣分值达到50分时,该部分分值即扣完,不再继续扣分,最终得分不会低于0分。因此,实际评审中,技术指标得分始终在0-50分区间内,与总分值 50分严格对应,不存在“扣分超过总分值”的情况。“扣完为止”的规则是政府采购评审中常见的量化方式,其本质是通过明确不同参数的重要性差异(重要参数扣4分、一般参数扣2分)设置梯度扣分标准,同时以总分值为上限控制实际扣分,既实现了评审因素的量化区分,又确保实际得分不偏离总分值范围,符合评审逻辑的合理性。二、符合相关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核心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答复的核心要义是“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与分值对应”,即每个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的扣分标准需明确、可量化,且实际评审中扣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总分值。本项目重要参数和一般参数的扣分标准(4分/项、2分/项)清晰具体,完全满足“量化指标与分值对应”的要求;同时,“扣完为止”的规则严格限定实际扣分不超过技术指标总分值 50分,确保了实际得分始终在总分值范围内,不存在“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对应”的情形。2.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答复及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的核心精神,是禁止评审因素无量化标准或分值设置与指标不匹配,而非要求“理论最大扣分值总和必须等于总分值”。本项目每个技术参数的扣分标准与参数重要性直接关联(重要参数权重更高),且通过“扣完为止”实现了实际分值与总分值的严格绑定,完全符合上述答复的监管要求。三、与实务操作逻辑一致 浙江省政府采购实务中,“各技术指标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一致”是常见做法,但并非唯一合法方式。只要评审规则明确、量化标准清晰,且通过“扣完为止”等机制确保实际得分不超总分值,即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技术指标的扣分规则既突出了重要参数的权重,又通过“扣完为止”避免了超额扣分,评审逻辑严谨,不存在违规情形。综上,“扣完为止”的规则已确保实际扣分不超过总分值50分,各项参数的扣分标准明确且量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答复的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一、重要参数设置及分值分配符合采购需求的核心逻辑 本项目采购的是螺旋 CT设备用于门急诊扫描,其核心功能是为患者提供精准、安全的影像诊断。招标文件中“重要参数”的筛选,严格围绕“保障诊疗质量、符合医疗安全规范、满足临床实际需求”的原则设定。因此,对重要参数设置较高分值(4分/项),是通过评审权重优先筛选符合核心需求的产品,且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共计55条,其中仅设置4条重要扣分项,其占比不超过 8%,不存在“占比过大”的情况。二、无证据证明参数“指向特定品牌量身定制” 评分差异的本质是 “产品竞争力差异”的客观反映:扣分仅针对“不满足核心需求的产品,而非故意排斥。投诉人主张参数“疑似为联影品牌量身定制”,但未提供“参数与联影独有技术指标完全重合”“排除其他品牌的限制性条款”等实质性证据,仅以“分值占比”推测动机,属于主观臆断。且本项目重要参数未设置“非标准技术指标”(如特定专利、独家设计),而是聚焦医疗设备的基础性能底线,具有广泛兼容性,查询在国家药监局注册的多排螺旋 CT产品可知,本项目重要性条款要求均有三家及以上厂家及型号可满足。综上,本项目重要参数的分值设置基于采购核心需求,具有合理性(匹配功能重要性)、通用性(覆盖主流品牌)、合法性(符合法规逻辑),评分差审规则对“产品核心性能”的客观筛选结果。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一、核心前提:政府采购允许“同品目·差异化需求”,符合法定规则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可以根据不同包件、标段设置差异化要求,……结合预算、市场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项目5个标项虽均为“64排 CT”,但终端使用单位的诊疗场景、患者特征、业务类型存在本质差异(如部分医院承担区域疑难病诊断,部分医院以基础诊疗为主)。采购人基于“不同医院的实际医疗需求”设置差异化参数,是“按需采购”的合法体现,而非“不合理”。二、参数差异的合理性(以球管散热率为例)使用场景差异:本标项医院预计设备装机后“日门诊CT检查量≥150例,其中复杂扫描(如灌注成像、大范围连续扫描)占比40%”,高频次、长时间扫描会导致球管发热,更高散热率(≥1380kHU/min)可避免设备停机,保障诊疗连续性;而其他医院可能预估医院患者量低、复杂检查少(≥1000kHU/min)已满足日常运营。法律契合:该参数差异是“采购标的质量、安全要求”的具象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通过散热率保障设备稳定性,直接关联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完全符合法定采购需求设置逻辑。其余重要性参数设置类似,是基于采购单位实际使用需求,并遵循以下程序:1.需求提报:由采购单位(区县级医院)结合临床场景、诊疗需求提报技术参数;2.专家论证: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盲审,通过行业技术专家评估,确认参数对“设备性并剔除了排他性条款,最终能、诊疗效果”的支撑作用,以及分值与需求优先级的匹配性,并剔除了排他性条款。最终参数均满足三家以上品牌可响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且此前也已从需求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层面回应了质疑、质证的核心是“对事实和依据的验证”,而非要求采购人无条件认可质疑观点,采购人已就“参数合理性”履行法定答复义务。三、投诉人核心逻辑的谬误:“同品目=同需求”不成立 投诉人主张“同类货物(64排CT)必须参数相同”,实质是对政府采购规则的误解。政府采购从未要求“同品目采购必须参数一致”,反而强调“需求导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条)——不同医院的功能需求、使用强度、诊疗精度差异,必然导致技术参数分化。反之,若5个标项强行统一参数,可能会导致部分医院将因设备性能不足,无法开展复杂诊疗,部分医院则需为“超配参数”支付额外成本。这种“一刀切”才是真正的“不公平竞争”(剥夺需求高的医院采购适配设备的权利)。综上,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是采购人基于“终端医院诊疗场景、患者特征、业务需开展需求调查后的合法结果,每个参数差异均对应具体医疗需求,既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法定规则,也契合“保障医疗服务质量、节约财政资金”的核心目标。投诉人因误解“同品目采购规则”、忽略场景差异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一、关于“采购人答复未回应倾向性”的澄清 如投诉事项3回复,采购人已从需求来源、技术要求分开性层面同应了质疑,并非“未响应”,已就“参数合理性”履行法定答复义务。此外本项目参数要求均为 CT设备的基础性能指标,若参数存在倾向性,应表现为“仅某一品牌能满足的专利技术、定制化功能”,但本项目无此类设定。二、关于“评审得分差距”的回复 投诉人将“得分差距”归因于“参数倾向性”,但本质是“投标响应质量差异”:1.技术得分的评判依据是“投标文件”:专家评分严格遵循《评分标准》,针对“技术方案对参数的契合度+证明材料的充分性”打分:联影中标供应商在核心参数上,提供了完整的技术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临床案例等,证明其性能满足甚至超越采购需求;其他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对核心参数的响应模糊(如未明确具体数据)、证明材料缺失,导致得分自然偏低。因此,得分差距是“投标文件质量差异”的结果,而非参数刻意偏袒。2.“得分差距大”≠“竞争无效”:竞争有效性的核心是“市场主体参与度”和“规则公平性”,本项目共有4家有效供应商参与,覆盖不同品牌,符合“充分竞争”的形式要求;且参数体系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无品牌加分、技术壁垒),供应商可通过提升技术方案质量(如补充临床数据、优化参数匹配逻辑)缩小差距。若仅因“得分差距”就认定“竞争无效”,则忽略了政府采购“优中选优”的评审逻辑——得分差距本质是“产品技术实力与需求匹配度”的市场反馈,而非竞争被限制。三、关于“有效竞争”的法律界定与事实验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竞争”需同时满足:1、需求公平:参数基于公共服务需求,程序合法;2、市场开放:参数未排除潜在供应商(4家供应商参与)。且评审过程严格依据投标文件,由专家独立打分(7位专家评分差异合理,体现专业判断),未出现“刻意压分/抬分”行为。因此,项目已形成“公平规则下的技术竞争”,得分差距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与“参数倾向性”无关。综上,本项目技术参数源于客观医疗需求、程序合法,评审得分差距反映“投标响应质量差异”,项目竞争充分且公平。投诉人关于“倾向性及竞争失效”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如投诉事项3回复所述,本项目采购需求经“实证调研→专家论证→合规校验”三步流程确定,多环节保障需求真实性,程序完全合法,参数要求来源于医疗需求导向,而非规模歧视。本项目技术参数源于区县级医院临床诊疗的刚性需求,技术参数中未设置“企业注册资本下限”、“品牌排他”、“定制化专利”等排斥性内容,完全基于“产品技术能力是否匹配医疗需求”评判,对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技术标准无差别对待”,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设限”的设计。如投诉事项4回复所述,得分差距源于投标质量,而非参数排斥,技术得分高低取决于“投标文件对参数的响应深度+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得分差距是“技术方案质量差异”的市场结果,与企业规模无关(若中小企业提交更优方案,亦可获高分)。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扶持措施,如通过价格扣除弥补中小企业成本劣势,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权”,目的是“降低参与门槛,保障机会公平”,而非“强制提升技术得分”;从技术维度更应该聚焦产品与需求的匹配度,体现“优中选优”,保障“结果公平”。两者并行,政策保障“能参与”,技术竞争决定“谁胜出”。综上,技术参数基于医疗刚需、通用公平,采购需求调查程序合法、具有代表性,“得分差距”反映投标质量差异,政策已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机会。投诉人关于“排斥中小企业、需求调查无效”的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6的答复:如质疑回复所述,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本条款是根据“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审因素已明确了评审要素(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效果等),并设定量化的分值区间(5、4、3、2、1、0分,对应“技术性能优劣差异”),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上述设定已实现:“细化”:明确评审聚焦的技术维度(设计、原理、工艺、效果);“量化”:通过分值梯度体现性能差异,且锚定“投标产品自身技术表现”(而非跨产品比较);“与采购需求对应”:四大要素均围绕采购标的的技术属性设置,贴合采购需求。其次,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技术性能优劣差异评分”不属于横向比较。“横向比较”指直接以“供应商 A与供应商B的产品对比”作为评分依据(如“A比B先进,故A得5分、B得3分”),属于跨主体的相对评价;而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技术性能优劣差异评分”:指针对单个投标产品,依据其自身在“设计、原理、工艺、效果”方面的表现(通过投标文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体现),判断其技术性能属于“优、良、中、差”哪个层级,进而对应分值(如“产品自身表现‘优’得5分,‘良’得4分”),属于单主体的绝对评价。投诉人援引的案例 27号,禁止的是“以跨产品对比作为评分逻辑”(如无量化指标,仅因“品牌知名”就给高分)。但本案评分标准锚定产品自身技术表现,专家基于“投标文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独立判断单个产品的技术层级,并非因“品牌知名”或“与其他产品对比”打分,故不违反案例精神。此外,评分标准对“评审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已充分体现,评分标准通过“明确评审要素+量化分值梯度+强制举证要求”,实现对评审自由裁量权的约束:1、专家不得脱离“设计、原理、工艺、效果”四大维度打分;2、不得超出“5、4、3、2、1、0”的分值范围;3、必须结合供应商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支撑评分结论。上述设定已满足法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并非投诉人所称“无判断标准”。综上,该评分标准既符合“细化量化”的法规要求,也未采用禁止性的横向比较方式,投诉人关于“评分标准缺陷”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5H-GK-110,标项五: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64排CT)。2025年6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3日9:00开标,共有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7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3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被质疑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质疑函,并于6月27日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三、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内  容

要    求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1.项目属性(货物类)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采购标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所属行业:工业

3.根据财库〔2020〕46号,〔2022〕19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10%-2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   (4%-6%)(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5.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四、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序号

评分类型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1

报价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最大分值

30

/

1

技术

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50

客观分

2

技术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评分范围:5、4、3、2、1、0分)

5

主观分

3

技术

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4、3、2、1、0分)

5

主观分

4

技术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2分): 1)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

2

客观分

5

商务资信

项目维护计划(人员安排,定期巡检等情况),详见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2、1、0分)

2

主观分

6

商务资信

培训计划,详见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3、2、1、0分)

3

主观分

7

商务资信

经验及业绩要求。详见商务要求表

3

客观分

五、招标文件 第四章采购需求 标项五


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螺旋CT 预算:550万元,数量1台,最高限价:360万元。


序号

主要要求

投标响应

一、

总体要求

/

▲1

所投产品必须为≥64排机型(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二、

技术参数及要求


……

★1.3

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106cm(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

★2.2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890个(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2.3

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56960个


2.4

具备共轭采集技术


……

★3.1

高压发生器功率≥75KW(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


▲3.3

阳极最大散热率≥1380KHU/min(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


★3.9

大焦点大小≤1.2mm²(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

★4.3

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48cm(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时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时附件技术要求)


六、评审报告载明了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泓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昱岽昇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价格得分、最终得分及排序名次。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记载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泓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昱岽昇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就“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安装、调试方案”“项目维护计划”“培训计划”等评审条款的评分情况。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了64排CT相关信息统计、参数调研技术表、技术白皮书、以及需求参数差异化说明等资料。其中,参数调研技术表显示至少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1.3、★2.2、2.3、2.4、★3.1、▲3.3、★3.9、★4.3”。参数差异化说明显示:此次采购人的需求为院内承担院内全部门诊学科的扫描检查的任务,并包含学科科研任务,是院方更新重要的一台主力机型,需要连续、稳定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神经学科、骨科、外科、心脏内科等临床使用科室需求的高质量的扫描图像,白班、夜班、急诊均需不间断工作,如球管散热率此条正是保障采购人使用需求的重要参数之一,包括其他重要参数及普通参数均是为了保证设备做为医院主力机型能够高质高效的完成医院工作任务。……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关于浙江省卫健委超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标项5采购项目【编号ZZCG2025H-GK-110】投诉处理案件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对于浙江省卫健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标项5投诉事项的答复,专家认为:……结合技术、价格的调查情况,能够形成3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有效竞争,不存在倾向于特定品牌产品的情况。

十、杭州皓尔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泓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昱岽昇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提供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64排CT)品牌型号均互不相同。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不符合规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评审条款“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扣完为止”,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引用了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本项目采购需求非实质性要求中,“★1.3、★2.2、★3.1、★3.9、★4.3”等技术参数属于重要参数,其余技术参数属于一般参数。评审条款“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中,对重要技术参数(标注“★”)和一般技术参数分别设置了不同分值。投诉人主张“重要参数分值占比过大,疑似是为指向品牌量身定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本项目中联影品牌产品就重要技术参数得分较高,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重要技术参数分值设置倾向于联影品牌产品,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他品牌产品不能与联影品牌产品形成有效竞争。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技术条件及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重要技术参数分值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是通过评审权重优先筛选符合核心需求的产品”,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64排CT相关信息统计、参数调研技术表以及技术白皮书等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重要技术参数和一般技术参数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供应商投标产品响应、专家评审情况,以及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2.2、2.3、2.4、▲3.3、★4.3”等,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标项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与其他标项存在差异,并非认定本标项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理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64排CT相关信息统计、参数调研技术表以及技术白皮书等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供应商投标产品响应、专家评审情况,以及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或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本项目中联影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单项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联影品牌产品,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他品牌产品不能与联影品牌产品形成有效竞争。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技术条件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64排CT相关信息统计、参数调研技术表以及技术白皮书等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供应商投标产品响应、专家评审情况,以及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已经从评审价格扣除、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由主张“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4、5,均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审条款“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安装、调试方案”等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5分,并且均分成6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要点在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导致偏向知名品牌”“这些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如何对应,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卫健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项目装置(64排CT)(编号:ZZCG2025H-GK-110,标项五: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64排CT)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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