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扣押决定书
杭 环 余 解扣〔 2025 〕 2 号
当事人名称: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773569178B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依法对你(单位)当事人楼顶西侧的土堆内埋有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箱内的过滤棉、废油漆等危险废物作出扣押决定书(杭环余扣〔2025〕 2 号),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扣押。
【解除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到 杭州****有限公司 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