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杭 环 余 扣〔2025〕 2 号
当事人名称: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773569178B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经亮证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发现位于你单位楼顶西侧的土堆内埋有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箱内的过滤棉、废油漆等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
2. 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清理挖出的危险废物 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15 日(时间从 2025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7 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清理挖出的危险废物存放于杭州******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