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共益生鲜超市(张乾):
2025年9月30日,本局依法通过余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hang.gov.cn)公告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局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市监罚催〔2025〕5号),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杭余市监处罚〔202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杭余市监处罚〔202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缴纳罚款和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总数不超过本金),合计人民币20000元。
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查无下落,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罚催〔2025〕5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局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杭余市监罚催〔2025〕5号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