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妍(33010619******4022):
2025年08月12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8月11日10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鸣翠苑1*幢1*-*室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房屋所有人为你,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比对及第三方测绘数据,发现你所有的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鸣翠苑1*幢1*-*室进行了如下建设,分别为:①主体房屋第三层新建砖混建筑1处,面积10.34平方米;②在主体房屋第四层新建阳光棚2处,面积分别为10.34平方米、14.14平方米;以上3处建(构)筑物的面积共计34.82平方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意见“经核查,上述建设行为需经过我局审批,我局无相应审批记录,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的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鸣翠苑1*幢1*-*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具体有:
1.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基本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涉案房屋的现场拍摄及现场文书签收情况;
3.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余杭街道沈家店社区副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2025年9月12日,询问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杭州桃源小镇服务中心客服主管制作的 《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违法建设的事实;
4.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分户平面图》、《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所有权人基本信息及规划原状;
5.2025年8月12日,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面积测量报告》1 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鸣翠苑1*幢1*-*室违法建设的测绘情况;
6.2025年8月7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证明涉案房屋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情况等证据为凭。
鉴于涉案房屋违法建(构)筑物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3处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面积34.8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侯佳、吴迪
联系电话:0571-88650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余杭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