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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汛(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3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杨汛的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3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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