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英: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滞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余市监撤决字[2025]YHS0925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余市监撤决字[2025]YHS09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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