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财政局牵头拟订的《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和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原则
(一)预算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要做到年初有计划、预算有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方案,由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当年预算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
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个专项资金要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三)扶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出应重点投向经济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
(四)公平公正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补助范围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明确,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项目补助实行公示制。
(五)政府引导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科学发展的要求,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分类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实行归口审核与验收,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1.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意见;
2.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加强财政管理和内部监管,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3.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区人代会批准后,与区财政部门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4.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5.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受理项目申请和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项目绩效目标、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6.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已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7.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8.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9.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2.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督促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3.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4.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向区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代会批准后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5.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适用政策依据的充分性,适用标准的准确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指导和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公示、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信息公开工作;
6.组织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7.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决策。
8.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区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对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四)区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对专项资金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1.专项资金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设立。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退出竞争性分配领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2)明确目标范围。必须有确定的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使用对象。
(3)明确管理责任。每项专项资金明确由一家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联席工作制度。
(4)明确存续期限。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5)符合体制原则。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原则设置专项资金。
(6)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2.凡新出台的政策需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行文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准;或者由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准。
(1)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的申请包括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区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综合论证、社会公示、听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论证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准。
(3)区财政部门单独提出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准。
3.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由区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的调整或撤销
1.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行文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申请。调整申请包括调整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调整后的实施规划、绩效目标等资料;撤销申请需提交撤销依据等资料。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调整或撤销申请审核确认后,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财政部门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单独报请区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1)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对象调整等客观原因,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确立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2)因上述客观原因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用途和分配办法等的,应予调整;
(3)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或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应予撤销;
(4)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或几类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调整。
2.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行文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期满清理评估报告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后,无论是否延续,均须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评估,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开展专项审计,其结果作为延续期限的依据之一。如专项资金需延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可提前开展清理评估程序。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1.主管业务部门应按具体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申报等工作,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项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余杭相关发展规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后,经财政部门会审同意,方可上报。
2.凡属扶持企业类专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申报程序和条件公开、企业网上申报、部门网上审批、拨款进程网上查询、绩效网上反馈。
3.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杭州未来科技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管理部门和镇、街征集的项目,杭州未来科技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管理部门和镇、街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
4.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内部制衡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建立健全横向并联审核制度。
对重点项目、专业性较强以及产业发展类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论证。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与专项资金专业性要求相对应的专家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二)项目管理
1.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等,并符合专项资金的条件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评审认证、排序择优。
2.需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应提前纳入项目库。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年度财力状况、专项资金编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对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项目会审
对列入计划的当年拟补助(奖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与验收,财政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适用政策依据的充分性、适用标准的准确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实施结果。对项目的受理、审核、报批、验收、考核、评审、批复和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要制订具体时间节点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批复实施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实施,对已完工的项目要尽快按规定进行验收和组织评审,确保项目绩效。
(四)项目公示
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杭州市余杭区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逐步在区级媒体中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对补助到企业和非政府项目的专项资金在项目确认、下拨补助资金前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3-7天。
五、预算编制和执行
(一)预算编制
1.专项资金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预算编制应按照综合财力可能遵循零基预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细化预算、绩效评价、规范透明的编制要求。
(1)零基预算。根据现有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当年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心,不考虑上年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2)量入为出。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年度政府综合财力情况,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当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3)突出重点。整合优化专项资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民生事业。
(4)细化预算。专项资金预算都应逐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
(6)规范透明。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2.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主体,应当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中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预算中不得安排区本级预算单位的劳务费、“三公”经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经费、委托业务费、工作性考核评比等工作经费,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预算执行
1.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2.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预算一经确定后,除中央和省、市、区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或调整预算。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项目发生调整或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行文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依据、金额以及绩效目标等资料。
调整增加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备选项目中产生。如不涉及追加预算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调整预算文件;如涉及追加预算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调整预算文件。
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分类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确保“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以财政资金的集中投入、择优配置为手段,扶持绩效优、带动力强的产业和项目。
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资金核算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明细核算各项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支出进度将区级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四)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须按照预算级次和实施主体拨款,由财政部门拨付至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策兑现速度、减少中间拨付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预算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
1.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预算绩效情况应按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
2.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
3.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
(二)绩效成果运用
1.建立通报制度。对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复审结果定期上报区委、区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通报,使财政资金接受大家的监督。
2.强化绩效运用。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3.加强监督考核。将绩效评价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考评,提高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平。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1.除涉密事项外,逐步推进专项资金有关管理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应公开经人大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清单。凡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其他单位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执行过程和结果等资金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人大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3.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4.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预算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5.审计部门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过程审计、执行结果审计和绩效跟踪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6.监察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和问责。
(二)责任追究
1.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2.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预算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3.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4.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拨付财政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原制订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应予修订。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