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
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8号
被投诉人2: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9F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726号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瓶窑镇护校安园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编号:XCX-2025-02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本项目为购买安保服务应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但中标单位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证据见第7-9页)。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本项目中标单位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4393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的实际从业人员为2787人,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给与废标处理,以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证据见第10页)。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利。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我单位对收到的质疑事项再次进行内容核查,核实后积极联系中标供应商,协助我单位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与解释。我单位对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确认,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遵循“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发证”的法定流程。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通过杭州市公安局的严格审核,获得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浙公保服20130352号,证书扫描件见附件),该证书至今在有效期内,且每年均通过发证机关的年度审核。(证书详见附件1)。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事项审查2: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我单位对收到的质疑事项进行内容核查,核实后积极联系中标供应商,协助我单位确定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与解释。投诉方将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2787人的参保人数等同于从业人员数量,进而对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提出质疑,这是对“从业人员”概念的误读。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用工、退休返聘等各类用工形式”,其统计范围不受是否参保的限制。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的人员构成:全职安保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2787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安保人员982人(主要为高校安防专业学生,按劳务协议结算,不纳入社保参保范围);临时用工612人(针对大型活动、突发安保需求的短期派驻人员,用工期限均在3个月以内);退休返聘人员12人(均为持有高级安防资格证书的退休人员,按返聘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上述四类人员合计4393人,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形式的规定。参保人数2787人系剔除兼职、临时用工及退休返聘人员后的统计结果,二者分属不同统计维度,不能混为一谈。故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提供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我单位对收到得质疑事项再次进行内容核查,核实后积极联系中标供应商协助。我单位确定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与解释。再次进行核实确认中标单位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证书详见附件)。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我单位对收到得质疑事项再次进行内容核查,核实后积极联系中标供应商协助我单位确定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与解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我公司无权要求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核实证明文件。且我司没有行政调查权,无法进一步调查供应商的实际人数情况。再次进行核实;根据中标单位说明:中标公司2024年的人员构成:全职安保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2787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安保人员982人(主要为高校安防专业学生,按劳务协议结算,不纳入社保参保范围);临时用工612人(针对大型活动、突发安保需求的短期派驻人员,用工期限均在3个月以内);退休返聘人员12人(均为持有高级安防资格证书的退休人员,按返聘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上述四类人员合计4393人,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形式的规定。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企查查未查询到保安服务许可证即认定公司无资质”的说明。投诉方以企查查平台未收录我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为由,质疑我公司不具备承接安保服务项目的资质,此观点存在对资质查询渠道的认知偏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遵循“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发证”的法定流程。我公司于2013年通过杭州市公安局的严格审核,获得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浙公保服20130352号,证书扫描件见附件),该证书至今在有效期内,且每年均通过发证机关的年度审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查查等商业信息平台属于第三方数据聚合机构,其信息采集依赖公开渠道爬取或企业自主上传,并非官方指定的资质查询平台。由于各地发证机关的信息公开节奏、数据接口开放程度存在差异,部分行政许可信息可能未被商业平台及时收录。目前,全国范围内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官方查询渠道为“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可通过该系统输入我公司名称及许可证编号进行核验,也可直接联系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电话:87280423)核实资质有效性。二、关于“从业人员数量与参保人数混淆”的说明。投诉方将我公司2787人的参保人数等同于从业人员数量,进而对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提出质疑,这是对“从业人员”概念的误读。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用工、退休返聘等各类用工形式”,其统计范围不受是否参保的限制。具体到我公司2024年的人员构成:全职安保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2787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安保人员982人(主要为高校安防专业学生,按劳务协议结算,不纳入社保参保范围);临时用工612人(针对大型活动、突发安保需求的短期派驻人员,用工期限均在3个月以内);退休返聘人员12人(均为持有高级安防资格证书的退休人员,按返聘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上述四类人员合计4393人,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形式的规定。参保人数2787人系剔除兼职、临时用工及退休返聘人员后的统计结果,二者分属不同统计维度,不能混为一谈。我公司作为专注于安保服务的国有企业,始终以合规经营为底线,自2013年取得资质以来,已累计为杭州地区200余所学校、30余个大型社区提供安保服务,年均服务时长超120万小时,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此次参与瓶窑镇护校安园项目,完全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恳请监管单位对上述说明予以核实,如需进一步查阅资质证书原件、社保缴纳证明,我公司将全力配合。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24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CX-2025-027),2025年7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7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3日09:30开标,共有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发布结果公告,7月31日针对采购人信息(地址)发布结果更正公告,8月5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其于8月5日出具了《质疑答复函》。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标的:综合治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 ……号)的规定执行。 |
五、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标的、行业错误或者未填写标的、行业的,声明函无效。③《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或者未填写企业类型的,投标无效。
六、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1.(综合治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393人,营业收入为42429.32万元,资产总额为40097.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七、评审报告显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5.6、报价分10.0、总得分95.6,排序第一;浙江保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84.0、报价分9.05,总得分为93.05,排序第二;浙江盾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7.4、报价分9.04、总得分46.44,排序第三;浙江众信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6.4、报价分9.43、总得分45.83,排序第四;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0、报价分9.3、总得分9.3,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849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安服务;......。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浙公保服20130352号)原件,本机关予以核实确认。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的《关于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8491)按照2024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认定为中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经核实中标单位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编号:浙公保服20130352号),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许可证件存在伪造、变造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从业人员4393人”,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也向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认定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24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认定为中型企业”。杭州临平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瓶窑镇护校安园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编号:XCX-2025-027)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