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特种设备应急响应制度》
《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杭州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在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
(1)一般事故;
(2)区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
1.3.3发生以下事故,做好情况报告、信息报送,并根据上级指示,配合做好处置调查等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2)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市)行政区的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预防、应急和救援相结合,加强重大风险隐患监测,强化应急队伍建设、装备投入、预案演练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科学、规范地组织事故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3)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江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管理系统以及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应急应对知识,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积极参与防范和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作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中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专项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参与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专项预案规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员主要包括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医疗、生态环境、气象、通讯、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2 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2.2.1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特种设备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监科)、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信息办等科室、单位和机构及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处置中心)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区市场监管局其他相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2.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参与全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预警、应急响应、调查处理、总结评估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现场工作组,研究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处置和重大安全技术事项等决策措施,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组建应急专家库,研究解决应急处置、救援装备投入和应急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组织制修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监督检查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小组研究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做出应急工作决策,指挥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发布全区性、区域性、行业性预警信息。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受组长授权或委托,组织领导小组研究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工作,作出应急工作决策,指挥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发布全区性、区域性、行业性预警信息。
2.2.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特监科: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余杭区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工作,参与和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与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对接联系,建立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应急联络工作机制。
(2)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相关工作,向区政府上报特种设备应急信息,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及宣传工作。
(3)财务审计科:负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4)信息办:负责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技术保障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处置中心:参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或联系事故调查中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协助必要的事故处理工作。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参与事故预防技术研究,提出事故预防的规划措施和实施建议,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承担应急专家培训、沟通联系等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汇总编辑典型事故案例。
(6)相关技术机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派出应急专家,做好技术支撑,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 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工作组由特监科、市处置中心、相关技术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以及相关应急专家组成。
现场工作组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配合下,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协助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提出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方面配合的建议,应需要提供应急专家和技术支持。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2.4 应急专家职责
应急专家为余杭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参加现场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措施。
2.5 市场监管所职责
市场监管所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交办,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协助配合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和协调属地应急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加强跟踪、督促,严格实施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工作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等手段,积极发挥“全科网格员”和基层“四平台”等作用,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技术检验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共同监督的特种设备“多元共治”格局。
(2)发挥“浙江特种设备在线”预警功能,应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系统和特种设备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管理系统,实现特种设备重大风险市、县两级联动防范、预警、处置。
(3)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具有普遍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特种设备重大风险和严重事故隐患,研究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在全区范围内发布风险预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时报告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4)各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三项制度,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3.2 预警范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加强预警。
(1)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大型石化装置、医药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主动召回或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4)应当召回而未及时召回、因本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可能存在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以及带有广泛社会性的特种设备或地区,应当组织进行排查和预警。
3.3 预警行动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了解情况,组织进行排查、做好风险预测预警或执法惩处,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属地市场监管所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包括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直至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或业主)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 分级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分别在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1.Ⅳ级响应措施
(1)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市场监管所调派相应力量前往处置,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相关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2)相关信息按规定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
(3)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4)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
(3)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事故调查处置。
3.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开展应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挥开展应急工作。
4.2.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故等级调整,及时提升应急响应措施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3 响应程序
(1)各市场监管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特监科负责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办公室负责按照组长指示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安委办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情况,接收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各成员传达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指示。
(2)特监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联系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了解核实事故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确定参加现场工作组的专家名单,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3)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特监科关于事故情况的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审定现场工作组人员和专家名单。
(4)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特监科报送现场情况。特监科负责及时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领导小组指挥、指导现场工作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办公室负责联系区级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安委办报送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按照规定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舆情监测,按照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处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终止建议。
(7)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终止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8)现场工作组任务结束。
4.4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工作组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工作: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2)掌握和分析现场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意见;
(4)参与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5)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专家和技术支持;
(6)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市场监管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7)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情况。
4.5 安全防护
现场工作组勘察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时,也应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6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提供现场应急救援的专家和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现场工作组应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工作组可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9 信息发布
根据上级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
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 事故调查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的一般事故调查,在调查结束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5.4 设备安全检验
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专家库、典型事故案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收集工作。
特监科负责常态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整理存档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组织研究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布重大风险隐患预警。
信息办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应急的信息技术支持。
6.2 应急装备保障
市处置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的选型、采购和管理维护,主要包括应急设备设施、检验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防毒面具、防护服、防冻器具以及防爆通讯工具等。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杭州市特监处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特种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应急专家库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2)市处置中心具体承担应急专家的培训服务工作,组织专家对市内外发生的典型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研究、分析,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参与应急工作评估等。针对易发、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应根据实际工作建立动态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
6.4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解决,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采取“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集中开展广场咨询活动以及全面开放国家特种设备科普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6.5.2 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把特种设备应急常识列入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面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应急救援机构的特种设备应急培训。鼓励、支持培训机构把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并要求考试机构列入考试的重点内容。
6.5.3 演练
特监科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桌面推演、基地演练、现场演练等实战化演练活动,以及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指导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应急能力水平,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6 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定期对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和演练活动情况进行自查、改进和完善。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制修订情况和演练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经查实并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负责解释和全过程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改版更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