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以及《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关于建设法治余杭的意见》(区委[2006]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利益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与责任感,把它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专题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要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逐步充实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提高全区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区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五)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必须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应对准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进行评价等。同时,要规定哪些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议题、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咨询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听证工作由决策机关组织实施。听证会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允许群众有序旁听。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同级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
(九)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制度。各级镇乡街道、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区法制办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由区政府做出处理决定。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其他管理领域延伸。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做出决定。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四)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扩面工作,做好各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和岗位责任确定工作,实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和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的执法记录、立卷和归档。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六)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政裁量指导意见,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进行及时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抓好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执行。
六、完善监督制度,强化行政监督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及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要指定部门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不断探索符合新时期特点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方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对上级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进行答复,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确保每一案件都由2人以上承办,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复议案件,要向区政府进行汇报。区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对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同时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行政机关要确定专人承办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进行答辩、应诉。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应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八、加强领导,扎实推进部门依法行政
(二十三)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区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
    (二十四)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对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本意见的执行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余政发[2009]196.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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